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知民初1011号
原告:河南辰园畜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陵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陈业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鸿杰,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颖婕,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荥阳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崔庙镇邵寨村。
法定代表人:刘定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东,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辰园畜牧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荥阳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河南辰园畜牧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南辰园畜牧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辰园畜牧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河南辰园畜牧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富强
审判员 薛春锋
审判员 李 睿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亚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