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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检索报告不能对抗专利无效宣告审查决定
时间:2016-10-08 20:42 来源:知识产权律师网 作者:张长波
在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盈嘉讯实业有限公司(简称盈嘉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鑫贺精密电子(东莞)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江嘉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
粤高法民三终字第
325
号民事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已经有所再次确认。
焦点问题: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中对专利权人的不利结论是否可以作为驳回专利权人诉讼请求的依据。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因此,在侵害专利权纠纷中,被诉侵权人如果认为涉案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应当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据查明,涉案专利在一审、二审期间经过多次无效宣告,均被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有效。因此,一审、二审判决以涉案专利权有效为前提作出裁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其次,在我国现行的专利审查制度中,实用新型专利不经过实质审查,其有效性在后续行政程序中经常受到挑战,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可以为法院考量实用新型专利的效力稳定性提供参考,其定位是审理
专利侵权
纠纷的证据之一;但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已经就涉案专利权作出了维持有效的审查决定,则仅以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结论不足以推翻审查决定的结论。因此,盈嘉讯公司关于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足以推翻一审、二审判决的再审理由亦不成立。 最后,如果盈嘉讯公司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而不应以涉案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作为再审理由。然而盈嘉讯公司并未依据上述证据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因此,盈嘉讯公司提出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再审理由并非本案审理范围,本院不予支持。在涉案专利仍为有效专利,且盈嘉讯公司并未在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对一审、二审法院关于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及现有技术抗辩主张不能成立的认定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其仅以并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中的涉案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为由,认为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结论错误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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