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知识产权律师网...
登录
注册
知识产权律师网
专利律师
商标律师
版权律师
汇总律师
首页
专利
商标
版权
理论前沿
诉讼维权
法官视点
经典案例
救济指南
法律法规
业务范围
专利申请
专利无效
专利代理
商标代理
版权登记
知识产权战略
审判动态
政策文件
知识产权律师网正式改版上线,内容正在逐步完善中,欢迎浏览!
主页
>
栏目专区
>
产权常识
>
专利
>
分享到:
更多
专利经无效后维持有效,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案件
时间:2016-10-08 08:41 来源:知识产权律师网 作者:张长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陕民三终字第0006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盛信康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郑州基波新科技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一审被告:西北妇女儿童医院(原系陕西省妇幼保健院)。
上诉人深圳市盛信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信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基波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波公司)、一审被告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以下简称交大一附院)、西北妇女儿童医院(以下简称妇女儿童医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基波公司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的(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盛信康公司委托代理人叶秀进、被上诉人基波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建东、一审被告交大一附院委托代理人高维敏、一审被告妇女儿童医院委托代理人安富荣、段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波公司在一审起诉称:基波公司是一家集生产和销售新一代医疗器械全自动立式洗板机的企业。2013年1月6日,原告通过转让获得一项名为”微孔反应板全自动快速清洗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0820069020.4,专利授权公告日2008年12月17日。该专利合法有效,处于专利权保护期内。基波公司发现,被告交大一附院及妇幼医院正在使用的”全自动快速洗板机,型号SK962”系被告盛信康公司生产,基波公司将该产品与其”微孔反应板全自动快速清洗机”专利进行比对,发现该”全自动快速洗板机”包含基波公司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基波公司专利权保护范围。被告盛信康公司、交大一附院、妇幼医院在未经基波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为生产经营目的生产、销售及使用基波公司专利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基波公司的专利权,给基波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盛信康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许诺销售、进口侵犯基波公司”微孔反应板全自动快速清洗机”(专利号ZL200820069020.4)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基波公司经济损失及为调查、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10万元;2、被告交大一附院、妇幼医院停止侵犯基波公司”微孔反应板全自动快速清洗机”(专利号ZL200820069020.4)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调查、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1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盛信康公司辩称:1、被告盛信康公司已于本案答辩期内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该请求于2015年3月27日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案件编号为5W108072。在该
专利无效
宣告请求中,盛信康公司认为涉案专利不符合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布该专利全部无效;2、基波公司起诉盛信康公司侵犯其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理由不能成立。盛信康公司所生产产品的技术特征与基波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不全部相同或等同,未落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请求法院驳回基波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交大一附院辩称:1、被告交大一附院不存在侵犯基波公司专利权的行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2、2014年9月,为了满足临床医疗需求,交大一附院向西安正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借用洗板机一台,西安正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交大一附院提供了由盛信康公司生产的SK962洗板机。在办理借用手续过程中,西安正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交大一附院提供了全套证明文件,经交大一附院审查,全部许可和相应授权均合法有效,交大一附院已经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所借用的洗板机拥有合法来源,交大一附院不知道盛信康公司生产的洗板机是否构成
专利侵权
;3、经初步对基波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判断,暂无法证明其对”微孔反应板全自动快速清洗机”拥有合法有效的专利权利。综上,交大一附院借用行为不构成
专利侵权
,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基波公司对交大一附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妇幼医院辩称:1、原告基波公司称妇幼医院对其造成专利侵权与事实不符。2014年8月,妇幼医院上报陕西省财政厅采购管理处为医学实验中心购买立式洗板机一台,经审批后,委托陕西省药械招标有限公司组织招标工作。2014年10月22日,在陕西省财政厅采购管理处的监督管理下,由陕西省药械招标有限公司组织公开招标,通过专家评审,选定陕西省康源卫生发展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该公司投标的立式洗板机生产商为盛信康公司。经专家审核认为陕西省康源卫生发展有限公司商务、技术指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妇幼医院于2014年11月与该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整个招标程序符合采购法的规定,陕西省康源卫生发展有限公司、盛信康公司分别提供了合法手续,妇幼医院不存在侵权行为;2、妇幼医院不存在过错,依法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妇幼医院仅仅是使用者,且是通过政府公开招标途径购买,招投标期间,基波公司并未提出针对该产品的知识产权争议,妇幼医院也不知道知识产权争议的存在,因此不存在主观过错,购买使用并不构成侵权;3、妇幼医院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专利法第70条的规定,妇幼医院购买设备是政府监督管理、公开招标完成,妇幼医院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该产品与基波公司有专利纠纷,且妇幼医院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基波公司的诉讼请求。
专利律师
专利申请
专利无效
转让许可
专利诉讼
专利维权
商标律师
商标申请
商标纠纷
商标诉讼
商标维权
权
版权律师
版权登记
版权保护
版权纠纷
版权维权
顾问律师
集成电路
新品种
不当竞争
商业秘密
其它
共3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更多》
最新资讯
专利经无效后维持有
专利无效宣告简介,
自己拥有专利不影响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维权之路
更多》
经典案例
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
最高院专利侵权胜诉
本网站律师代理的部
瓶子(千百知1)外观
包装袋(台湾米饼
一波三折的实用新型
2017年中国法院10大知
本网站律师代理专利
专利侵权判决,郑州
专利侵权判决案例,
更多》
知识产权战略
知识产权战略之公司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之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之
企业经营管理之企业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
知识产权战略之企业
企业商标的战略和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