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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梁地毯编织机专利无效决定
时间:2014-04-05 22:46 来源:知识产权律师网 作者:张长波
知识产权律师网张长波、张建东两位代理人对“五梁地毯编制机”发明专利经委托人的委托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现复审委已经做出无效审查决定,对该发明专利宣告部分无效。
该发明专利部分无效,已经使得委托人摆脱必要的技术限制,对生产相应的产品扫清了道路。
该
专利无效
审查决定的决定要点为:若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特征既未被请求人主张的证据公开,也不能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系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常规技术选择,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的技术方案符合获取创造性的要件。
以下为无效决定书内容: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子2010年09月0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五梁地毯编织机”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0810049770. X,申请日为2008年05月08日,专利权人为朱炳生。其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五梁地毯编织机,包括机架,引机紧经辊梁,经线定位导向滚梁,产品支撑梁,针板升降器,分经器,错经器,其特征是机架为矩形机架,在矩形机架后部设置刹车卷经辊梁,在工作面下方的机架上设置产品定位导向梁。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五梁地毯编织机,其特征是还在引机紧经辊梁上固设经头续接索。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五梁地毯编织机,其特征是还在刹车卷经辊梁与经线定位导向滚梁之间备设经尾续接索。”
针对上述专利权,请求人于2013年06月0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l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并且提交如下证据作为无效证据:
证据1:申请日为2008年04月0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1月1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18020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2:公开日为2002年12月1 1日、公开号为CN1384235A的中国发明
专利申请
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及同一申请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09月15日、授权公告号为CN1166827C的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1月0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85384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证据4:本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5:*******工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证言复印件;
证据6:******地毯工艺品有限公司证言复印件:
证据7:******的证言复印件:
证据8:******中级人民法院(2008)南民三终字第77号判决书复印件。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
本专利权利要求1-3,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的记载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单独对比或证据5-8结合,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3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的规定,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3年07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并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专利权人于2013年08月1 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1)本专利的特征机架为矩形机架,图1可以看出,矩形机架包括呈上宽、下窄矩形分架构成矩形机架;而证据1的机架,“支架1由连为一体的主架I-I和副架1-2构成”结合图2看出,由主架I-I和上悬臂副架、三角状副架1-2构成,明显不是矩形机架。2)本专利特征刹车卷经辊梁,起刹车和卷经作用,参见图l,设置在矩形机架的下窄矩形分架的后方:而证据1的储经辊9,参见证据l图2,说明书第7页第2行,设置在上悬臂副架1-2上,只起储经作用。两者不是同一构件。3)本专利定位导向梁,起产品定位、导向作用,设在工作面下方的下机架底部;而证据1的主动转辊2,起绕过经线的作用,设置在主架的底部(参见证据1第7页第4行、5行,图2)。两者不是同一构件。4)证据5-8不能证明本专利在申请B之前已经公开使用。5)证据2的长方体形框架存在很多缺陷,证据2的卷经辊、卷毯辊、三个传动辊与本专利的刹车卷经辊梁、引机紧经辊梁、经线定位导向滚梁和品定位导向梁及支撑梁不同,权利要求l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解决了处理断经经头和经尾做法的弊端,可以节约经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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