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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
时间:2016-09-22 14:09 来源:未知 作者:张长波编辑
发明创造名称
一种谷物清选筛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 27882 决定日 2015-12-11 00:00:00.0
委内编号 5W108479、5W108482、5W10848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 201120536090.8 申请日 2011-12-20 00:00:00.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2012-08-08 00:00:00.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邓新平 主审员 王伟
合议组组长 张琪 参审员 丁一
国际分类号 B07B4/0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决定要点:在理解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及具体技术特征时,不应当脱离本专利整体发明构思,尤其是说明书中已明确记载的对于相应技术特征的解释。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120536090.8,申请日为2011年12月2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8月08日,专利权人为邓新平,名称为一种谷物清选筛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谷物清选筛,包括箱体、挡板和进料管道,清选筛体(4)前部有挡板,其特征在于,挡板(1)后部的清选筛体(4)上设有均布的横匀板(2),清选筛体(4)置于箱体(6)下底部,箱体上有进料管道(5),进料管道下口后部的清选筛体上设有角状匀板(3)。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谷物清选筛,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横匀板的高度从挡板后部第一个横匀板开始,依次由高至低,互相平行垂直在清选筛体上,直至后部。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谷物清选筛,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角状匀板(3)在清选筛体上和横匀板交叉。”
针对本专利,开封市创元粮食机械有限公司、河南津衡电子衡器有限公司、固镇县海涛机械厂于2015年06月17日分别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由于上述三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阶段委托同一代理机构,且所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意见陈述书、证据、具体理由及口审答辩意见的内容和提交时间均相同,故下文中将上述三请求人统称为请求人,并将三请求人相同的无效宣告请求书、意见陈述书、证据、具体理由及口审答辩意见合称为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书、意见陈述书、证据、具体理由及口审答辩意见)。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04月2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6230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0月2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13895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到的,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容易做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5年06月1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15年07月17日,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补充证据,所提交补充证据如下: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2月2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16869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02月1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0763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3页;
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2月1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40491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
请求人认为:(1)以证据1作为与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与证据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以证据3作为与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和证据4的结合,或者证据3和证据5的结合,或者证据3、证据4、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到的,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容易做到的,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4公开的基础上容易做到将横匀板设置为权利要求2限定的结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于2015年07月2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陈述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同时专利权人还提交了如下反证:
反证1:第2485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复印件,共7页;
反证2:本专利的实用新型评价报告,复印件,共5页。
2015年08月2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下称合议组)将请求人于2015年07月1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15年07月2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所附反证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相关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作答复。
2015年09月16日,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5年11月10日举行口头审理。
2015年09月21日,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书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陈述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5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专利权人以及请求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确认他们其在三件无效宣告请求中所提出的无效理由、证据以及意见陈述书中所陈述的意见的内容及提交时间完全相同的事实,专利权人确认其在三件无效宣告请求中所提出意见陈述以及所提交的反证的内容及提交时间也完全相同的事实。
(2)合议组将专利权人于2015年09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给予请求人在口审结束后一定的答复期限。
(3)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以及证据使用方式为: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和2的结合,或者证据1和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以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1和4的结合,或者证据3和5的结合,或者证据3、4和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1和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4和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
(4)专利权人对证据1-5的真实性无异议;请求人对反证1和反证2的真实性无异议;
(5)关于权利要求1的特征“角状匀板”,专利权人主张“在清选筛体运动情况下,角状匀板将以它具有上尖下宽的角状结构的功能把谷杂物分流至整个筛面的宽度上”。请求人进一步主张权利要求1中关于“角状匀板”的特征属于公知常识。
(6)双方当事人就各自主张充分陈述了意见。
针对口头审理当庭转送的文件,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作答复。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本专利授权文本中的权利要求1-3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5为中国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证据1-5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谷物清选筛,包括箱体、挡板和进料管道,清选筛体前部有挡板,其特征在于,挡板后部的清选筛体上设有均布的横匀板,清选筛体置于箱体下底部,箱体上有进料管道,进料管道下口后部的清选筛体上设有角状匀板。
3.1以证据1作为与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
请求人主张: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和2的结合,或者证据1和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带加速分离机构的重力清选台面,它包括基础台面、加速分离机构和喂入分流机构。基础台面由矩形台面架体12、带翅角孔的分离筛片14、带孔的出口挡板2、可旋转调整的回杂调节板10和左侧板3、右侧板5构成;加速分离机构的主要设计是在基础台面的分离筛片14上设有带坡度的气流加速条筛15,并有对称设置的短级分段版4、中级分段板18和长级分段板10,将台面分隔成5个回杂区16和2个输粮区17,气流加速条筛设置在输粮区17上,它的坡角为10度至45度,喂入分流机构由喂粮斗9、单开面流槽8和呈“人”字形的分流板7组成,分流角为90度到140度(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1页第4段,具体实施例,图1,图2)。
由证据1说明书的记载可知,其重力清选台面的工作过程为:带有杂质的谷物由喂粮斗9经单开面流槽8进入,落到“人”字形分流板7上。谷物被分流板7分流,分别流向图2所示的两个输粮区17。上述两个输粮区17由短级分段板4和中级分段板18限定。随着加速分离机构的工作,带有杂质的谷物在分离筛片上开始分离,谷物在输粮区17沿图2所示由右向左的方向运动,最终流向出粮口1。杂物浮在谷物上层,流向回杂区16,并在回杂区16沿图2所示由左向右的方向运动,最终流向尾杂板21方向。通过上述工作过程,证据1所述重力清选台面实现谷物与杂物的分离。
将证据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相比较,其喂料斗9和单开面流槽8对应于本专利的进料管道,其分离筛片14对应于本专利的清选筛体,其尾杂板21对应于本专利的挡板。
请求人主张,证据1中的短级分段板4、中级分段板18和长级分段板19对应于本专利的横匀板,分流板7对应于本专利的角状匀板。
对此,合议组认为:专利法第59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因此,在理解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及具体技术特征时,不应当脱离本专利整体发明构思,尤其是说明书中已明确记载的对于相应技术特征的解释。具体到本专利,从本专利的整体发明构思可知,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的清选筛在作业过程中谷杂物在筛面上分布不合理,致使抽风效果差,无法保证谷物清选质量,生产效率低”,其通过采用“挡板后部的清选筛体上设有均布的横匀板”,“进料管道下口后部的清选筛体上设有角状匀板”的技术手段,并且“作业过程中,当谷杂物由进料管道5下口集中落在清选筛体的中间部分时,在清选筛体运动情况下,角状匀板将以它具有上尖下宽的角状结构的功能把谷杂物分流至整个筛面的宽度上,克服了筛边沿位置上只有少量谷杂物或没有谷杂物的现象;设置横匀板2是为了把谷杂物较长时间留在筛面上,由于横匀板2的高度是从清选筛体前部位往后部依次降低的,所以谷杂物在筛面上的厚度从前至后依次减少”(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12段),从而实现了“当采用本实用新型后,角度匀板将以它具有“角状”结构的功能把谷杂物分流至整个筛面的宽度上,解决了谷杂物在筛面上分布不合理的问题,同时,横匀板在作用是可以把一定厚度的谷杂物较长时间停留在整个筛面上,解决了作业过程中当谷杂物量小,或停机前,或作业间断时,谷杂物的厚度不足以堵住筛孔,短时间形成气流通道,造成抽风效果差,杂物随谷物一块进入谷物仓,而严重影响清选质量的又一问题”的技术效果(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13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内容可以理解,(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横匀板”的设置方向指的是与谷、杂物的运动方向呈横向的方向(例如垂直),从而才能实现可以把一定厚度的谷、杂物较长时间地停留在整个筛面上(参见本专利说明书0012段)的发明目的。而证据1的短级分段板4、中级分段板18和长级分段板19虽然也呈长条形,但其设置方向是平行于谷物、杂物流向,而且其目的是在谷、杂物流向上形成输粮区、和回杂区,使得谷物尽可能地保留在输粮区,而杂物尽可能地被分离到回杂区。因此,本专利的横匀板与证据1的短级分段板4、中级分段板18和长级分段板19无论是设置方式还是工作原理均不相同。(2)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角状匀板”应当为能使谷物均匀分布的角状板结构,并且其设置于进料管道下口后部的清选筛体上,从而能在清选筛体运动情况下,角状匀板将以它具有上尖下宽的角状结构的功能把谷杂物分流至整个筛面的宽度上。而证据1中的分流板7设置于筛片和喂粮斗之间,并非位于“清选筛体”上;而且分流板7设置于喂料斗正下方,并非位于“进料管道下口后部”,证据1的分流板7是将喂料斗落下的物流直接分到两侧并并非均匀分布,因此,证据1的分流板7在结构和工作原理上与本专利的“角状匀板”都不相同。综上,证据1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因此,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至少存在下述区别: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挡板后部的清选筛体上设有均布的横匀板”,“进料管道下口后部的清选筛体上设有角状匀板”。而证据1并未公开上述结构。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请求人主张其被证据2公开,或者被证据4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
经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玉米大豆籽粒收获机用清选筛(参见证据2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1、2,说明书第2页第5-11行),主要特点是在筛板的上下两面分别横向间隔布设多只挡板,筛孔呈圆形孔布设在上挡板两侧,上挡板起到分级流动散开被清选物料作用,下挡板能均匀导流风向,浮动被清选物料,与圆形筛孔结合,玉米或大豆籽粒下沉经筛选输进储粮箱,筛上物料被风选排杂,从而较好地分离杂物,清选出玉米或大豆籽粒,取代鱼鳞筛,与小麦联合收割机配套收获玉米或大豆籽粒,具有结构简单,制造容易,清选效果提高,损失率降低等优点。该清选筛,包括上下层设置的上筛和下筛,上筛和下筛的筛框、筛板、筛孔,其特征是在筛板的上下两面分别横向间隔布设上挡板、下挡板,筛孔布设在挡板两侧的筛板上。其中挡板呈倒“V”形状,下挡板呈条板状。本实用新型采取上述技术方案和措施所设计的玉米(大豆)籽粒收获机用清选筛,由于在筛板上面布设倒“V”形上挡板,起到分级流动散开被清选物料作用;下挡板能均匀导流风向,浮动被清选物料;加之圆形筛孔,三者相互结合协同作用,在作业时,脱粒后的玉米或大豆籽粒与破碎的茎秆、芯皮在筛板上振动、浮动、移动,玉米或大豆籽粒下沉经筛选作为筛下物输进储粮箱,筛上物料被风选经除杂口排出,从而很好地分离茎秆芯皮杂物,清选出玉米或大豆籽粒,提高了清选效果,降低了损失率。且上挡板2在筛板3的上面横向(与风向垂直)间隔布设。
如证据2说明书可知,其“倒V形上挡板”垂直于风向设置,并且起到分级流动散开被清选物料的作用。因此,其“倒V形上挡板”与本专利横匀板的结构和功能均相似。但是,证据2中并未公开“进料管道下口后部的清选筛体上设有角状匀板”的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采用上述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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