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轉讓過程中應註意的法律風險
核心內容:專利權是發明創造人或具權利受讓人對特定的發明創造在一定期限內依法享有的獨占實施權。而專利權(包括專利申請權)作為一種財產權是可以轉讓的,專利作為一種無形資產的特殊屬性,其在轉讓過程中存在諸多法律風險,應當註意以下問題。
一、專利權的類型和法律狀態存在的法律風險
根據中國專利法的規定,發明創造包括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其中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授權並不經過實質審查,與經過實質審查的發明專利相比其專利權的“穩定性”相對較差,這種穩定性並不是說專利自動失效,而是說很容易被無效,一旦無效則專利自始無效,因此,作為受讓人應充分瞭解所轉讓的專利權的類型,權衡轉讓的潛在風險,必要時可要求專利權人提供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檢索報告。
確認法律狀態風險,專利權是有保護期限的,發明是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保護期限是10年,自申請日起算。因此,受讓人應通過法律狀況檢索,以證實待轉讓的專利是有效專利,並確認專利權的剩餘有效年限。
二、註意專利權人與受讓人的主體存在的法律風險
對於受讓人來說,應註意專利權人主體存在的法律風險。專利權的轉讓人是否是專利的合法持有人、該專利權是否還存在其他共有人、是否存在職務發明的性質、專利權的轉讓人是否為國有企業,如果是國有企業,則需要按照《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有關國有資產轉讓的規定而履行國有資產流轉的手續。
對於專利權人來說,應確認受讓人的國籍身份的法律風險。專利權所涉及到的某些技術有可能對國家利益具有重大意義,如果將這樣的技術轉讓給外國人可能會對我國的國家利益帶來不利影響,因此按照專利法規定,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專利法中所指的“法律、行政法規”主要是指《對外貿易法》和《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
三、要式行為的法律風險
簽訂書面合同的法律風險(具體合同內容見專利轉讓合同)。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不登記專利權不發生轉移。因此,專利轉讓的雙方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的合同,同時要進行合同備案登記,不登記,只產生合同效力不發生專利權實際轉移的法律後果。
四、專利被宣告無效法律風險
我國專利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自始即不存在,已經履行的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不返還專利權轉讓費,但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部分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