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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合法来源充分举证的被告在营销宣传中的   自认可以作为认定制造行为的依据

作者:周桂荣 左金鹤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时间:2022-10-25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上诉人江苏剪式锚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剪式锚固公司与被上诉人邯郸市特盾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盾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在营销宣传中自认为制造者且未对合法来源抗辩充分举证的被诉侵权人实施了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