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審結一起侵害技術秘密糾紛上訴案件,全額支持權利人關於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的賠償主張,進一步明晰了技術秘密侵權行為的認定規則。
大連濱海起重機弔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濱海公司)向一審法院訴稱,涉案罩式爐弔具產品由其自主研發設計,相關技術圖紙、技術文件等中載明的技術信息系濱海公司的技術秘密。大連星航機電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航公司)通過雇傭劉某以及其他核心技術人員獲取了濱海公司罩式爐弔具產品相關技術圖紙、技術文件等技術秘密,並大量製造、銷售罩式爐弔具產品。濱海公司起訴請求一審法院判令星航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星航公司和劉某連帶賠償因侵權行為給濱海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50萬元及合理開支23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濱海公司於2012年7月完成罩式爐弔具設計圖紙的製作,於2013年至2014年向河鋼唐鋼冷軋廠銷售該弔具。劉某於2010年5月至2015年6月在濱海公司工作,2016年3月起在星航公司工作。案外人林某於2006年6月至2015年7月在濱海公司工作,2015年10月起在星航公司工作,後回濱海公司工作。案外人高某於2004年至2015年年末在濱海公司工作,2015年年末至2017年10月在星航公司工作,2018年4月起在濱海公司工作。星航公司於2016年4月完成罩式爐弔具(亦稱罩式爐對流板弔具)設計圖紙的製作,並隨後向河鋼唐鋼冷軋廠銷售該弔具一臺。
濱海公司提供的證據圖紙共包含29頁,由總圖、部件圖、零件圖組成。濱海公司於2001年3月制定了關於技術文件的保密制度,劉某等人於2010年11月與濱海公司簽訂了《保密協議書》,濱海公司提供的圖紙借閱登記記錄中記載了出借、歸還的文件名稱、用途、人員、時間信息,並顯示劉某、林某、高某均有借閱記錄。濱海公司主張其整套圖紙構成技術秘密。
一審法院認為,濱海公司未能提供其所主張的整套圖紙中具有秘密性的技術方案或技術特徵的具體內容,未能說明能夠構成技術秘密的具體內容、環節、步驟或實施方法等。在濱海公司主張保護的整套圖紙中主要秘密點的具體內容不明確、與公知信息技術區別點不明確的情形下,無法就濱海公司主張的相關技術信息是否構成技術秘密進行判斷和確認。同時,濱海公司並未提供證據證明星航公司、劉某的侵權手段或方式,未能明確說明案外人林某、高某及星航公司、劉某是否獲取該公司生產技術圖紙以及如何獲取圖紙的情況,且未提供相關證據。判決駁回濱海公司的訴訟請求。
濱海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濱海公司提交罩式爐弔具產品全套圖紙共29張,並主張該整套29張生產圖紙中記載的罩式爐弔具產品全部具體技術信息的集合為其技術秘密,其主張保護的技術秘密內容是明確的,應當據此審查其主張的技術信息是否具備秘密性、價值性、保密性,並進一步審查對方當事人是否採取了不正當手段予以獲取、披露、使用等。
侵害技術秘密行為既可以根據直接證據予以認定,也可以通過間接證據進行事實推定。通常技術秘密侵權行為不會大張旗鼓地進行,權利人很難瞭解被訴侵權人所使用信息的確切來源,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或者已知事實以及日常生活經驗,權利人可通過間接證據來證明被訴侵權人採取了不正當手段獲取、披露、使用技術秘密。事實推定可採用“接觸+實質相同-合法來源”的規則,即,技術秘密的權利人證明被訴侵權人有獲取其技術秘密的條件、被訴侵權人所用的技術信息與權利人秘密技術信息具有一致性或實質相同、被訴侵權人不能提供或拒不提供其所使用技術信息的正當來源比如自行研發或反向工程等的證據。
本案中,林某、高某、劉某三人曾在濱海公司工作,林某、高某系圖紙設計人和審核人,具有獲取圖紙的機會,三人從濱海公司離職後進入星航公司工作。高某一審庭審中亦稱曾將罩式爐弔具圖紙交給林某、星航公司使用。經對濱海公司、星航公司提交的圖紙進行比對,雙方提交的圖紙內容復雜,但高度雷同,且圖紙中錯誤亦相同,因此,濱海公司稱星航公司所制圖紙系在盜用濱海公司圖紙的基礎上進行修改而得,較為可信。星航公司亦不能提供其圖紙正當來源比如自行研發繪制、反向工程等的證明,據此可以認定星航公司不當獲取、使用濱海公司涉案技術秘密。遂判決對於濱海公司要求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維權合理開支23萬元的主張,予以全額支持;同時支持濱海公司關於星航公司應銷毀載有其技術秘密的文件、圖紙、電子數據的上訴請求。
該案判決明確權利人可以主張其整套圖紙記載的信息集合構成技術秘密,法院可依據“接觸+實質相同-合法來源”的規則認定被訴侵權人採取不正當手段獲取、披露、使用技術秘密,體現了切實解決技術秘密保護舉證難問題、加大保護力度的司法導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