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任县万诚机械厂因与被上诉人万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的2019冀01知民初1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17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县万诚机械厂。经营地址:河北省邢台市任县邢湾镇付北村。
投资人:任建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宾,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紫云镇孙祠堂村。
法定代表人:王晓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东,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波,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任县万诚机械厂因与被上诉人万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的(2019)冀01知民初1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任县万诚机械厂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任县万诚机械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任县万诚机械厂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任县万诚机械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魏 磊
审 判 员 周 平
审 判 员 李 艳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白宇
书 记 员 刘志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