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人在专利无效程序中的支出一般不属于侵害专利权案件中的维权合理开支
基本案情
某电器公司系专利号为201611245881.*,专利名称为“一种用于三角立体卷铁芯变压器的条形分接开关”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专利权人,主张由某电力电器公司制造并销售、某电气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侵害其专利权,故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某电力电器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某电器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生产模具、设备和库存产品;2.判令某电气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购买侵犯某电器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产品;3.判令某电力电器公司赔偿某电器公司经济损失75万元;4.判令某电力电器公司赔偿某电器公司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1万元;5.判令某电气公司对上述第四条费用承担连带责任;6.由某电气公司、某电力电器公司共同负担本案诉讼费。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苏05民初520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某电力电器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某电器公司专利号为201611245881.*、名称为“一种用于三角立体卷铁芯变压器的条形分接开关”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涉案生产模具、设备;二、某电气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害某电器公司专利号为201611245881.*、名称为“一种用于三角立体卷铁芯变压器的条形分接开关”发明专利权的产品;三、某电力电器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某电器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1万元;四、驳回某电器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某电力电器公司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2.驳回某电器公司赔偿损失的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一)原审判决确定侵权赔偿数额过高。1.某电器公司在专利无效程序中产生的委托代理费用并非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原审判决将该代理费用在本案中一并支持,不符合法律规定。2.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先在权利人的损失和侵权人获益中择一确定。(二)原审法院侵权判定时,事实认定不清,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5日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终1165号民事判决,判决:一、维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5民初52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二、变更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5民初52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某电力电器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某电器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2万元;三、驳回某电力电器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东路96号招银大厦2号楼 10层。
热线:0371-56577157 15890686728(张律师)
邮箱:zcblawyer@163.com
网址:htt://www.hnipd.com
关于我们
新闻资讯
专业领域
友情
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