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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专用权胜诉判决书
来源: | 作者:知识产权律师 | 发布时间: 2024-08-24 | 7732 次浏览 | 分享到: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郑知民初字第344号
原告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卫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东,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长波,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新卫龙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娄志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孝礼,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司章记,男,198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
原告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平公司)诉被告漯河市新卫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卫龙公司)、司章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建东、张长波、被告新卫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娄志民、委托代理人田孝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司章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平公司诉称:原告成立于2004年9月9日,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系列方便食品。原告在其生产、销售方便食品上先后注册、使用下列商标:1、2005年经国家商标局注册的注册证号为3864004号的“”商标;2、2006年申请的注册证号为5589695的商标;3、2007年申请的注册号为6334241的商标;4、2008年申请的注册号为6650819的商标;5、同时申请注册了注册号为6650818的商标;6、2010年申请注册的注册证号为8510732的商标;7、2010年申请注册的注册号为8510733号的商标;8、2008年申请注册的注册号为6650817的“卫龙”商标。原告生产的卫龙品牌食品行销全国三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告先后在2004年、2005年被漯河市工商局、漯河市消费者协会授予市级“文明诚信企业”,2006年元月被漯河高新区企业信用评审委员会评为“A级信用企业”。2007年3月被漯河市工商局、漯河市合同信用管理协会授予2006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等等荣誉。原告生产、销售的“卫龙”牌食品在食品行业和全国消费者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被告新卫龙公司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是“预包装食品批发兼零售”,该公司是由娄志民于2010年6月7日创建。被告成立之前,其法定代表人娄志民一直就职于原告公司,并任原告公司的副总经理,深知卫龙品牌食品在食品行业、消费者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掌握和了解了原告的经营信息、经营渠道以及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被告故意使用和原告的商标及卫龙品牌产品相近似的文字作为公司字号,并将原告的企业字号“平平”进行恶意注册商标,生产、销售与原告相同和近似的产品,在其所生产的包装上突出使用“卫龙”文字,在其产品上使用和原告相同或相近似的包装和装潢。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新卫龙公司停止侵犯原告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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