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种权人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报告的审查标准及重新鉴定的启动
发布时间:2024-09-11 16:04:48 作者:杜丽霞 董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品种权人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报告的审查标准及重新鉴定的启动
——(2023)最高法知民终1790号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涉及“京糯6”玉米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明确对于品种权人单方委托检测机构作出的鉴定报告应当进行实质审查。如发现鉴定报告存在对照样品来源不明,且案件具备重新鉴定条件的,审理法院应当对品种权人予以释明;品种权人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启动司法鉴定不以其他各方当事人同意鉴定为前提;如品种权人不申请重新鉴定,则应当认定其未完成举证责任,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该案中,北京市某科学院是“京糯6”玉米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京科糯2000”是其以“京糯6”为母本生产的审定品种。北京市某科学院授权北京某育种公司在中国范围内生产、加工、经营“京糯6”,并对市场上存在的侵害“京糯6”品种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北京某育种公司起诉主张,广西某种业公司、深圳某种子公司、某种籽店未经北京某育种公司许可,擅自以“京糯6”为亲本生产、销售被诉侵权种子“深科糯8号”,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判令广西某种业公司、深圳某种子公司、某种籽店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某育种公司自行委托检测中使用的对照样品由北京某育种公司自行提供,真实性不能确认,故向各方当事人进行释明。经释明,北京某育种公司同意重新鉴定,深圳某种子公司不同意重新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启动重新鉴定,委托某基因检测鉴定中心对被诉侵权种子“深科糯8号”与以“京糯6”为母本生产的审定品种“京科糯2000”进行真实性鉴定,对被诉侵权种子“深科糯8号”与“京糯6”进行亲子关系鉴定。鉴定结论为被诉侵权种子与“京科糯2000”为近似品种,与“京糯6”疑似具有亲子关系。根据上述真实性鉴定和亲子关系鉴定的结果,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种子“深科糯8号”系使用授权品种“京糯6”作为亲本生产而来,进而认定广西某种业公司、深圳某种子公司、某种籽店构成侵权。据此判决广西某种业公司、深圳某种子公司、某种籽店停止侵权,承担赔偿责任。
广西某种业公司、深圳某种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法院启动鉴定程序不合法、本案所涉亲子关系鉴定没有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鉴定结论不应予以采信为由,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