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对涉案包装盒专利设计与被诉侵权包装盒设计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后可知,两设计中对整体视觉效果更有显著影响的部分存在实质性差异,故涉案专利包装盒设计与被诉侵权包装盒设计不构成近似的外观设计。
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对涉案包装瓶专利设计与被诉侵权包装瓶设计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后可知,两设计中对整体视觉效果更有显著影响的部分无实质性差异,故涉案包装瓶专利设计与被诉侵权包装瓶设计构成近似的外观设计。
综上,陕西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部分支持。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宝鸡市知识产权局关于陕西某酒业公司不得继续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害陕西某公司专利权的包装盒产品的决定。
本案厘清了在外观设计近似判断中,首先确定授权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再以此作为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更有影响的部分予以考虑的审理思路,并明晰了对于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的举证责任,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