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yer & Attorney
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热线

15890686728

Business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独创性和芯片封装企业的责任认定
来源: | 作者:徐卓斌 米于 | 发布时间: 2024-10-15 | 5498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2)最高法知民终565号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上诉案件,在明确涉案布图设计独创性认定基础上,进一步阐述了芯片封装企业的责任认定标准以及将芯片善意投入商业利用时支付合理报酬的问题。
  深圳天某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某公司)向一审法院诉称,上海国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某公司)和佛山市蓝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某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的被诉侵权芯片的布图设计与天某公司的名称为线性锂电池充电器、登记号为BS.16500xxxx的布图设计(以下简称本布图设计)非常相似,完全复制天某公司本布图设计的全部及三个独创点,被诉侵权芯片侵害了本布图设计专有权。国某公司制造被诉侵权芯片后,蓝某公司进行封装并对外销售,蓝某公司和国某公司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给天某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蓝某公司和国某公司停止复制和销售侵害天某公司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产品;蓝某公司和国某公司连带赔偿天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本布图设计的权利人为天某公司。天某公司提交本布图设计产品参数说明书,记载订购型号为TP405x,该型号与国某公司官方网站上名称为405x产品的兼容型号一致。国某公司确认被诉侵权芯片系其提供给蓝某公司进行封装。蓝某公司与国某公司签订合同,封装被诉侵权芯片并对外销售。经天某公司、蓝某公司和国某公司一致同意,一审法院委托芯某某公司对被诉侵权芯片的布图设计与本布图设计进行技术对比。芯某某公司出具对比报告认为,被诉侵权芯片与本布图设计存在三处不同,但该三处区别不影响布图设计的功能。
  一审法院认为:天某公司受保护的本布图设计在本案中具体体现为天某公司主张的三个独创点,因独创点一、二分别被国某公司在先研发的GI22x芯片及GI28x芯片的相应部分所公开,故独创点一、二不成立,仅独创点三成立。被诉侵权芯片的布图设计相应部分与本布图设计中天某公司所主张的独创点三实质相同,存在复制关系,且国某公司具备接触可能性,国某公司生产被诉侵权芯片并且将芯片提供给蓝某公司进行封装并对外销售,侵害了天某公司的本布图设计专有权。蓝某公司封装被诉侵权芯片并对外销售,无从知悉被诉侵权芯片是否涉嫌侵权,其行为不视为侵权。一审法院支持天某公司先行判令国某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驳回天某公司对蓝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天某公司、国某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一篇:
下一篇:
专业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