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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合法来源充分举证的被告在营销宣传中的   自认可以作为认定制造行为的依据
来源: | 作者:advertising-100 | 发布时间: 2024-06-30 | 2876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案针对网络售卖侵权中制造行为举证难的现实,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被诉侵权人具备制造侵权产品的资质和能力、对外宣传自己为制造者的情况下,将举证责任转移,由被诉侵权人对合法来源进行充分举证,有利于专利权人依法维护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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