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用权是专利法上明文规定的以抗辩为表现形式的权利,主要目的在于保护正常生产经营,体现公平,兼有弥补先申请制不足的作用。实现先用权的上述目的,需要保护先用权人在原有范围内制造的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在市场上可以正常流通以及交易的安全。在制造商作为先用权人具有先用权的情况下,其在原有范围内制造的被诉侵权产品就不属于侵权产品,后续购买、使用该被诉侵权产品的第三人同样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如果认定后续的购买、使用者使用先用权人在原有范围内制造的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则与设立先用权制度的本意相违背。故使用者就其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可以主张制造商享有的先用权。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该案裁判,明确了在制造商作为先用权人的前提下,产品使用者主张先用权抗辩的可能,同时保护了先用权人的实施权,消除了实际生活中先用权人制造的产品无法在市场正常流通的不公平结果,有利于稳定市场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