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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拥有专利不影响侵犯他人专利权
来源: | 作者:advertising-100 | 发布时间: 2024-06-30 | 4963 次浏览 | 分享到:


    综合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判断一项为了生产经营的目的而实施涉及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他人专利权?是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一、是否经过相关专利权人的许可;二、是否属于专利法第69条规定的行为;三、所实施的技术方案是否包含了他人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如果未经专利权许可,所实施的技术方案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又不属于专利法第69条规定的行为,就会构成侵犯他人的专利权。那么行为人实施的是自己所拥有的专利技术方案,是否也会构成侵犯他人专利权呢?这需要判断行为人所拥有的专利技术方案是否包含了他人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如果包含了他人专利权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行为人自己专利的方案也落入了他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行为人实施自己专利技术方案,同样会造成侵犯他人专利权。令一些拥有专利的行为人疑惑的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其原因还是出在行为人的自身专利上,他人的专利在前,而行为人专利在后,行为人的专利技术方案包含他人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这一事实足以说明,行为的专利是在他人专利的基础上进行的创新改进,他人的专利与行为人的专利相比,他人的专利是属于基础性专利,而行为人的专利实施需要依赖他人专利的实施。对于这种情形的出现,考虑到避免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的专利,因基础专利的存在,而影响到其实施,专利法规定了强制许可制度。专利法第51条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依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从上述规定来看,作为后一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行为人,在实施自己的专利技术方案之前,为了避免造成对前一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犯,需要获得专利权人许可或强制许可,否则就不能实施自己的专利技术方案。需要注意的是,能够获得强制许可的前提,后一个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该专利的实施应具有显著的经济意义,一般的不行,二是该专利本身是属于重大技术进步,一般改进创新不符合条件。即使获得强制许可也应当向前一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支付使用费。这体现在专利法第57条上,即“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
     综上,拥有专利的行为人,在实施自身专利的时候,需找相关专业人士进行分析,确定是否会构成侵犯他人专利权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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