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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整套图纸记载信息确定技术秘密范围 依法适用事实推定认定技术秘密侵权行为
来源: | 作者:advertising-100 | 发布时间: 2024-06-30 | 4705 次浏览 | 分享到:


  滨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滨海公司提交罩式炉吊具产品全套图纸共29张,并主张该整套29张生产图纸中记载的罩式炉吊具产品全部具体技术信息的集合为其技术秘密,其主张保护的技术秘密内容是明确的,应当据此审查其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具备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并进一步审查对方当事人是否采取了不正当手段予以获取、披露、使用等。
  侵害技术秘密行为既可以根据直接证据予以认定,也可以通过间接证据进行事实推定。通常技术秘密侵权行为不会大张旗鼓地进行,权利人很难了解被诉侵权人所使用信息的确切来源,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或者已知事实以及日常生活经验,权利人可通过间接证据来证明被诉侵权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技术秘密。事实推定可采用“接触+实质相同-合法来源”的规则,即,技术秘密的权利人证明被诉侵权人有获取其技术秘密的条件、被诉侵权人所用的技术信息与权利人秘密技术信息具有一致性或实质相同、被诉侵权人不能提供或拒不提供其所使用技术信息的正当来源比如自行研发或反向工程等的证据。
  本案中,林某、高某、刘某三人曾在滨海公司工作,林某、高某系图纸设计人和审核人,具有获取图纸的机会,三人从滨海公司离职后进入星航公司工作。高某一审庭审中亦称曾将罩式炉吊具图纸交给林某、星航公司使用。经对滨海公司、星航公司提交的图纸进行比对,双方提交的图纸内容复杂,但高度雷同,且图纸中错误亦相同,因此,滨海公司称星航公司所制图纸系在盗用滨海公司图纸的基础上进行修改而得,较为可信。星航公司亦不能提供其图纸正当来源比如自行研发绘制、反向工程等的证明,据此可以认定星航公司不当获取、使用滨海公司涉案技术秘密。遂判决对于滨海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23万元的主张,予以全额支持;同时支持滨海公司关于星航公司应销毁载有其技术秘密的文件、图纸、电子数据的上诉请求。
  该案判决明确权利人可以主张其整套图纸记载的信息集合构成技术秘密,法院可依据“接触+实质相同-合法来源”的规则认定被诉侵权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技术秘密,体现了切实解决技术秘密保护举证难问题、加大保护力度的司法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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