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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中功能性特徵要認清-有時會決定案件的不同結果
來源: | 作者:advertising-100 | 發布時間: 2024-06-30 | 70 次瀏覽 | 分享到:

專利侵權中功能性特徵要認清-有時會決定案件的不同結果

——(2019)最高法知民終194號

  由本站專利律師代理的一起專利侵權中,一審判決認定侵權並承擔巨額賠償責任,律師代理提出上述後,提出專利權利要求中功能性特徵應當說明書實施例及附圖進行限縮性解釋,二審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了律師的觀點,認定對於權利要求中並非通用詞語的限定詞語,本領域技術人員僅通過閱讀權利要求書不能直接、明確地確定其具體實施方式的應為功能性特徵。而對於功能性特徵,其等同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將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說明書及附圖記載的實現所述功能或效果不可缺少的技術特徵相比,如被訴侵權產品相應技術特徵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相同的功能,達到相同的效果,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則應認定該相應技術特徵與涉案專利功能性特徵相同或者等同。而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乾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等同特徵是指與所記載的技術特徵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並且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徵。

  可以看出,針對功能性特徵,在相同認定上是以專利說明書及附圖記載的實現功能或效果不可缺少的技術特徵,這個特徵肯定不超過權利要求技術特徵保護範圍的,同時在等同認定上也是要求“一個基本,兩相同”,而非“三個基本”,可知一旦認定權利要求中的特徵為功能性特徵,則不侵權抗辯又會多了一分勝算。

 最高院對類似案件作出明確的認定,具有參考意義。

 甘肅洮河拖拉機製造有限公司訴河南省禹州市宇勝機械製造有限公司侵害發明權糾紛一案中,一審中院判決:一、平涼公司、禹州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洮河公司所有的專利號為ZL20131024××××.5的“免耕式雙壟溝全鋪膜覆土聯合作業機”發明專利,立即停止製造、銷售(許諾銷售)侵害洮河公司發明專利權行為,並銷毀所有庫存侵權產品以及專用模具。二、平涼公司、禹州公司賠償洮河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100萬元(含維權合理支出)。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免耕式雙壟溝全鋪膜覆土聯合作業機”發明專利(以下簡稱涉案專利,專利號ZL20131024××××.5),發明人馬明義、趙新平、王鈞、田琳、馬蛟,於2013年6月20日提出專利申請,於2017年2月8日獲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公告並頒發專利權證書。根據發明專利證書記載,涉案專利的專利權期限為二十年,自申請日起算,即保護期自2013年6月20日起至2033年6月19日止,發明專利權人洮河公司。該發明專利權人未發生變動。2018年6月6日,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洮河公司繳納的ZL20131024××××.5發明專利年費3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