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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的發明專利侵權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改判
來源: | 作者:advertising-100 | 發布時間: 2024-06-30 | 101 次瀏覽 | 分享到:

知識產權律師代理的一起發明專利侵權案件,經過兩次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一次省高院審判,歷經近4年的時間,最終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改判,支持了專利代理師的觀點,支持了原告的訴求。

   最高院的觀點: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可知,同一申請人於同一日分別申請 了涉案專利及實用新型專利,但涉案專利僅有 1 項權利要求, 對應一個技術方案;同日實用新型專利共計 14 項權利要求, 對應 14 個技術方案,二者不存在保護範圍相同的技術方案。  因此,涉案專利與同日實用新型專利不屬於“同樣的發明創 造”。原審判決關於涉案專利與同日實用新型專利屬於“同一 發明”的認定錯誤。在此基礎上,原審判決認定涉案專利效 力應為待定狀態,並據此判決駁回萬傑公司的訴訟請求確有錯誤,本院予以糾正。
     擴展 
專利申請過程中,有些專利申請人對於結構構造方面的一些技術方案,在提請專利申請時,往往將一套技術方案同時申請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這樣則以取的兩種專利的優勢,比如發明專利保護的時間更長是20年,實用新型專利更容易授權且授權時間短,這樣申請專利則實用新型專利能夠很快獲得授權,進而使得專利的技術方案得以保護,等發明申請審理過程中,根據審查意見進行修改發明專利申請的權利有要求,則修改後一般會和實用新型專利的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不同,即便根據審查意見可以不修改權利要求,則可以通過放棄實用新型專利的條件下獲得發明授權,這樣能夠獲得一個很好的保護,另外,即便發明申請經過審理不能授權,則還有個實用新型專利對方案進行保護,因此對申請人是技術方案的保護的比較優選的方案。正式存在這種情況,有些通過修改而授權的發明,特別是通過合並權利要求而獲得的發明授權,其表現形式和實用新型“很相似”,有同樣的說明書及附圖,即便權利要求只是部分的權項表現多少不一致,而文字描述本身是相同的,這就會讓很多人會認定為同樣的發明創造(當然會存在這種可能,但可能性比較小),進而判斷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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