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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不侵害專利權糾紛中被警告侵權產品的確定
來源: | 作者:advertising-100 | 發布時間: 2024-06-30 | 232 次瀏覽 | 分享到:
確認不侵害專利權糾紛中被警告侵權產品的確定
  ——(2022)最高法知民終1744號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就一起確認不侵害專利權糾紛案作出終審裁定。裁定指出,如果權利人的侵害專利權警告未明確其所指向的具體被警告侵權產品,人民法院可以在被警告人因該警告而受到負面影響的產品範圍內,結合被警告人的訴訟請求,合理確定確認不侵害專利權案件所應審理的具體被警告侵權產品範圍。
  東莞市某電子公司系涉案專利的權利人,本案爭議被警告侵權產品涉及手機檢測門。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東莞市某電子公司向多個案外招標單位發送侵權產品告知函稱,北京某信息公司和廣州某電子公司所生產的手機檢測門仿製了東莞市某電子公司產品,侵害東莞市某電子公司多項涉案專利權,現就上述侵權產品情況予以告知,並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該侵權產品告知函並未明確具體的手機檢測門產品型號。
  為此,北京某信息公司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於2019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北京某信息公司請求確認其生產、銷售的手機檢測門產品(型號BYing-Ljw0088、型號KWS-D6和型號XYD-II)及其系統不侵害東莞市某電子公司擁有的涉案專利權。
  一審中,廣州某電子公司、北京某信息公司分別就型號XYD-II產品及型號KWS-D6產品進行公證證據保全,公證處分別出具了第16404號公證書和第01182號公證書。一審現場勘驗時,東莞市某電子公司明確侵權產品告知函僅指北京某信息公司和廣州某電子公司生產銷售的、型號為XYD-II的手機檢測門。同時,第16404號公證書中的型號為XYD-II產品實物因保管不善而丟失。為此,廣州某電子公司再次就型號XYD-II產品進行公證證據保全,公證處出具第16318號公證書。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審理範圍應為型號為XYD-II的手機檢測門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北京某信息公司關於其他產品的訴訟請求不應在本案中予以處理。同時,鑒於在先公證封存的型號為XYD-II的產品實物因保管不善而丟失,雖經再次公證封存了同一款產品,但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該產品與第16404號公證書中的產品具有同一性,東莞市某電子公司亦明確表示不同意以再次公證封存的產品與涉案專利進行侵權比對,因此在缺乏產品實物進行技術特徵比對的情況下,現有證據無法認定型號為XYD-II的手機檢測門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北京某信息公司的訴訟請求。北京某信息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確認不侵害專利權之訴的目的在於使被警告人或利害關系人有渠道擺脫因受到警告所處的不安狀態,從而開展正常的生產經營。人民法院在處理該類糾紛時,基於確認不侵害專利權之訴的法律目的,首先需要查明權利人的警告所涉及的行為和產品範圍,以明確警告給被警告人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範圍。在大部分情況下,權利人的警告對侵權產品會有明確具體的指向。如果權利人的侵害專利權警告未明確其所指向的具體被警告侵權產品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警告人因該警告而受到負面影響的產品範圍內,結合被警告人的訴訟請求,合理確定確認不侵害專利權案件所應審理的具體被警告侵權產品。
  本案中,東莞市某電子公司在發出相關警告函時並未明確指向具體的某款侵權產品,但是該警告函所影響的範圍在其發出時已經明確,即手機檢測門產品。而且,根據現有證據,在東莞市某電子公司發出警告函時,被警告的手機檢測門產品的具體型號尚無法從公開渠道獲知,在東莞市某電子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發出警告函時所針對的具體產品及型號的情況下,有理由認為東莞市某電子公司侵權警告函針對的是北京某信息公司、廣州某電子公司生產的全部手機檢測門產品。東莞市某電子公司主張,涉案相關項目最終中標的產品系型號為XYD-II的手機檢測門產品,且其亦在一審中明確其警告函所針對的對象就是上述XYD-II產品,但是上述理由與陳述並不足以構成對其先前警告函範圍的修正與限縮。為此,北京某信息公司有權就其手機檢測門系列產品,即型號BYing-Ljw0088、型號KWS-D6、型號XYD-II三款產品及其系統提起確認不侵害專利權之訴。本案北京某信息公司兩次公證的產品型號均為XYD-II,為消除涉案警告函對北京某信息公司XYD-II產品產生的負面影響,一審法院亦應當就該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進行審理。據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該案二審裁定闡釋了在侵權警告未明確其所指向的具體被警告侵權產品時,人民法院應當如何確定確認不侵害專利權糾紛被警告侵權產品的審理範圍,較好地平衡了各方當事人的訴訟程序利益,具有一定的參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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