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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措施及使用商業秘密的認定
保密措施及使用商業秘密的認定
  ——(2022)最高法知民終26號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審結一起侵害商業秘密糾紛上訴案件,認定權利人採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被訴侵權人實際使用了商業秘密。
  某模具公司向一審法院訴稱,昆山某電子材料公司、蘇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在明知呂某、周某、蔡某系某模具公司前員工的情況下,非法獲取並使用某模具公司的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請求判令:1.昆山某電子材料公司、蘇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呂某、周某、蔡某立即停止侵權行為;2.昆山某電子材料公司、蘇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呂某共同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1000萬元,周某就其中的30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蔡某就其中的10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某模具公司系涉案技術信息獨占許可使用人。某模具公司舉證證明針對該技術信息及經營信息採取了相應的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制定相應的保密制度、與包括呂某、周某、蔡某在內的員工簽署保密協議、採取物理限制措施等。呂某從某模具公司離職後,以其子名義開辦昆山某電子材料公司,又實際控制蘇州某精密模具公司,混同經營,在經營過程中招聘周某、蔡某等某模具公司原員工。2018年6月28日,某模具公司發現昆山某電子材料公司、蘇州某精密模具公司生產、銷售宣稱具有某模具公司模具技術背景的熱流道產品並實際造成某模具公司客戶訂單數量減少,遂向當地市場監管部門舉報。市場監管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委托北京XX知識產權司法鑒定中心就某模具公司主張的涉案技術相關秘密點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具有非公知性。
  一審法院認定昆山某電子材料公司、蘇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呂某、周某、蔡某構成侵害某模具公司商業秘密,判決停止侵害,昆山某電子材料公司、蘇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呂某共同賠償某模具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200萬元,其中周某就10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蔡某就5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昆山某電子材料公司、蘇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呂某、周某、蔡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其主張:某模具公司主張的大量尺寸秘密點不具有非公知性,也沒有採取相應的保密措施。昆山某電子材料公司、蘇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實際的生產工藝與某模具公司的生產工藝秘密點完全不同,其最終產品是由案外公司安排生產,昆山某電子材料公司、蘇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呂某、周某、蔡某並未實際使用涉案圖紙;某模具公司在與客戶發生業務的過程中,從未要求客戶對價格等相關信息進行保密,知曉這些經營信息的主體至少包括某模具公司的客戶,而客戶不具有保密的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1.權利人證明其已經對其請求保護的信息採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若被訴侵權人未能提供證據證明上述信息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已經為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則應當認定權利人請求保護的商業信息具有秘密性和保密性。對於保密措施的要求應具有合理性,即權利人採取了與其商業秘密及其載體的性質、價值等相適應的合理保密措施,通常情況下足以防止商業秘密泄露即可,而非萬無一失、絕對安全。秘密性和保密性也是相對的,不能苛求權利人採取天衣無縫的極端保密措施,只要權利人採取的保密措施能為他人所識別並達到合理的強度,這樣的保密措施就可以被認為是合理的。2.關於商業秘密的“使用”,意味著涉案商業秘密被應用於產品設計、產品製造、市場營銷及其改進工作、研究分析等。使用商業秘密的方式通常有三種,一是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直接使用商業秘密,二是對商業秘密進行修改、改進後使用,三是根據商業秘密調整、優化、改進有關生產經營活動。後兩種使用方式通常稱之為改進型使用和消極使用,雖然在這兩種情形下,被訴侵權人在最後生產環節實際使用的信息與涉案商業秘密會存在一定差異甚至完全不同,但其在產品設計、改進或研究分析等環節中依然使用了商業秘密,因此可能節約了研發成本或者採取了針對性策略,並據此獲取不當競爭優勢,應當認定構成使用商業秘密。
  本案中,在案證據已經證明某模具公司為防止商業秘密泄露,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以前採取了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約定保密義務、公司規章制度規定等方式對員工提出保密要求,並採取對涉密車間進行區分管理、與客戶簽訂保密協議等多種保密措施,能夠體現出某模具公司的保密意願,通常情況下足以防止商業秘密泄露。可以認定某模具公司已經對其涉案信息採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某模具公司主張的經營秘密是在實際經營中積累形成的客戶信息和產品報價資料等經營信息,商業秘密是相對秘密而非絕對秘密,客戶知曉交易價格等信息,並不意味著即為所屬領域相關人員普遍知悉,某模具公司採取的保密措施包括與客戶簽訂保密協議,可以認定涉案經營信息構成商業秘密。昆山某電子材料公司等已經非法獲取了涉案技術秘密,且其生產加工圖紙等已經利用了上述技術秘密,即便熱處理環節由案外公司完成,亦不影響認定昆山某電子材料公司等已實際使用涉案技術秘密。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案二審判決明確了認定商業秘密保密措施的要求應具有相當性和合理性。侵權人使用商業秘密的方式既包括直接使用,也包括改進型使用和消極使用。該案判決對於進一步完善商業秘密侵權案件的審理思路具有一定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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