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关于“螺旋橡胶套管”技术特征。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展膜辊上的橡胶套管为同心圆样态,而非螺旋体结构,但作为压具二者并无实质不同,二者手段基本相同,在压实地膜的功能效果上相同,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等同特征的规定,被诉侵权产品具有与涉案专利“螺旋橡胶套管”等同的技术特征。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诉侵权产品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本为解决双垄沟全覆膜机具作业过程中易出现的土壤雍堵、输送皮带绷断、地膜被风吹起、雨水不能从膜面深入等技术问题,而洮河公司将非发明点技术特征“整形镇压限深机构”写入权利要求,被诉侵权产品因不具备该非发明点技术特征而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相应的,禹州公司、平凉公司无需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洮河公司本案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禹州公司、平凉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1民初1296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甘肃洮河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47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均由甘肃洮河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燕如
审判员 刘晓梅
审判员 詹靖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毛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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