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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
来源: | 作者:知识产权律师 | 发布时间: 2024-08-24 | 7815 次浏览 | 分享到:

平凉公司系依法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经销:汽车(不含小轿车)、低速农用汽车、拖拉机、装载机、各类农机具及配件、农副产品加工销售。禹州公司系依法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为农业机械、机械配件、农机配件、矿山机械配件的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年11月3日,洮河公司申请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公证处对禹州公司、平凉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人员王某、魏某及洮河公司杨某、孙某及洮河公司代理律师李建社来到平凉市崆峒区仁河汽配城农用车销售市场平凉公司和平凉市新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院内,购买了由禹州公司生产“禹胜牌多功能铺膜机”一台,平凉公司出具了盖有“平凉市大众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发票专用章”出库单一份。随后,五人共同将货物运至平凉市崆峒区二十里铺龙兴木材市场,由木材市场内的工人制作了包装箱进行封存,并由公证员魏某现场粘贴“平凉市崆峒区公证处”封条进行封存,整个购买及封存过程由公证员王某、魏某全程监督并现场拍摄照片24张。

另查明,本案禹州公司作为甲方,与本案平凉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产品销售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甲方公司制造生产的以下产品:1.小型玉米收获机:单价6800元。2.旋耕灭茬播种机:单价9200元。3.多功能植保机:单价4100元。4.旋耕施肥打药铺膜一体机:单价5300元。”双方并对产品供货、质量、纠纷解决等事项进行了约定。禹州公司和平凉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祥然、王文国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协议中未注明日期。

又查明,洮河公司为维护其权益,在宁夏花费大量精力进行维权。2018年5月8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案洮河公司发出传票,定于2018年6月7日开庭审理其与宁夏龙平农业机械发展有限公司、本案禹州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禹州公司系该案中侵权产品的生产制造商。

再查明,洮河公司为调查取证支付公证费3000元,购买实物费5600元,律师费50000元,差旅费1367元。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诉争焦点:禹州公司的生产制造行为、平凉公司的销售行为是否侵害洮河公司依法享有的发明专利权,如存在侵权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

关于本案侵权与否及禹州公司、平凉公司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经查,洮河公司是涉案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目前该专利在有效保护期内,按时缴纳专利年费,为有效专利,应受国家专利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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