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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索赔额超过21亿人民币
来源: | 作者:知识产权法庭 | 发布时间: 2024-09-02 | 3512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如何细化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停止侵害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及可执行性问题一直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难题。为增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停止侵害判项的可执行性、有效性及威慑力,促使义务人及时、全面、有效履行判决义务,本案判决对此作出了积极探索。判决明确了有关停止侵害的具体措施的考虑原则:为实现有效制止和震慑侵权的目的,人民法院在确定停止侵害行为的具体承担方式时,结合具体案情,既可以根据权利人对停止侵害责任承担的具体主张,在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依职权,尽可能细化停止侵害的具体方式、内容、范围等;在充分考虑受保护权益的性质和侵权行为的恶劣程度特别是侵权行为的现实危害状态以及未来继续侵权的可能性的基础上,重点考虑采取有关具体措施对于保护该权益的必要性、合理性、可执行性等因素。
  判决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在总体判令威某方四公司应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吉某方涉案技术秘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其停止侵害的具体方式、内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除非获得涉案技术秘密权利人的同意,威某方停止以任何方式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包括停止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制造汽车底盘及底盘零部件产品、停止销售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制造的汽车底盘及底盘零部件产品;停止侵害的时间持续至涉案技术秘密信息已为公众知悉之日止;
  2.除非获得涉案技术秘密权利人的同意,不得自己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涉案12件实用新型专利,包括不得以不按期足额缴纳专利年费和不积极应对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等方式恶意放弃专利权;
  3.在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内,在人民法院监督或者涉案技术秘密权利人见证下,将威某方四公司及关联公司和所有在职或者离职员工以及威某EX系列型号电动汽车底盘及底盘零部件供应商所持有或控制的所有载有涉案技术秘密的图纸、数模及其他技术资料予以销毁或者移交涉案技术秘密权利人;
  4.在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内,以发布公告的方式和同时以公司内部通知的方式,将本案判决及其中有关停止侵害的要求,通知威某方四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有员工和子公司、分公司、其他有投资关系的关联公司及威某EX系列型号电动汽车底盘及底盘零部件供应商;
  5.在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内,将本案判决书以及其中停止侵害的要求,以书面方式(含电子数据方式)逐一专门通知所有从涉案技术秘密权利人及其关联公司(特别是成都高某公司)离职至威某方四公司及关联公司工作的员工和威某方四公司及关联公司其他所有负责或者参与研发威某EX系列型号电动汽车底盘及底盘零部件的人员(含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威某EX系列型号电动汽车底盘及底盘零部件供应商,并要求有关人员和单位签署保守商业秘密及不侵权承诺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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