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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改判判决
来源: | 作者:知识产权律师 | 发布时间: 2024-09-19 | 868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前者被称为“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后者被称为“在先申请原则”。适用前述规定均需要满足一个共同的前提条件:判断两份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是否涉及同样的发明创造。所谓“同样”,是指进行比对的结果。而说到比对,首先必须要明确比对的对象。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专利而言,有两种可能的做法:一种是针对同一日专利申请或专利,是将其中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与另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进行比较,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同,则认定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也即判断二者是否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应当采用判断要求保护的范围是否相同的判断方式;另一种是针对先后不同日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是将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与在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全部内容进行比较,判断在后申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备新颖性,如果不具备新颖性,则在后申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前者被称为“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后者被称为“在先申请原则”。适用前述规定均需要满足一个共同的前提条件:判断两份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是否涉及同样的发明创造。所谓“同样”,无疑是指进行比对的结果。而说到比对,首先必须要明确比对的对象。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专利而言,有两种可能的做法:一种是针对同一日专利申请或专利,是将其中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与另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进行比较,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同,则认定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也即判断二者是否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应当采用判断要求保护的范围是否相同的判断方式;另一种是针对先后不同日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是将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与在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全部内容进行比较,判断在后申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备新颖性,如果不具备新颖性,则在后申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通过已查明的事实可知,本案属于第一种情形,即同一日而且还是同一人所申请。如前所述,应当采用判断要求保护的范围是否相同的判断方式,以判断涉案发明专利与案外实用新型专利是否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具体到本案,涉案发明专利只有一个权利要求,存在一个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为:A+B+C+D+E+F+G+H+J+K+……;而案外实用新型专利包含14项权利要求,存在14个技术方案,其保护范围分别为:1.A+B+C;2.A+B+C+D;3.A+B+C+D+E;4.A+B+C+D+F…14.A+B+C+D+E+G+J+K,即案外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保护的14个技术方案不存在与涉案发明专利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同的技术方案,也即是二者不存在保护的范围相同的技术方案。因此,涉案发明专利与案外实用新型专利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因此,原审法院关于涉案发明专利与案外实用新型专利属于“同一发明”的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涉案发明专利现处于有效状态,万杰公司亦按年缴纳了涉案发明专利年费,综上,涉案发明专利法律状态稳定,权利人已履行了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该专利合法有效,应受国家法律保护。

二、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三阳机械厂对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无异议,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万杰公司产品在整体结构、布局上并不完全一致。对此,本院认为,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三阳机械厂对此并无异议,亦未指出具体差异点,本院对其辩称不予支持。综上,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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