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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改判判决
来源: | 作者:知识产权律师 | 发布时间: 2024-09-19 | 798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前者被称为“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后者被称为“在先申请原则”。适用前述规定均需要满足一个共同的前提条件:判断两份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是否涉及同样的发明创造。所谓“同样”,是指进行比对的结果。而说到比对,首先必须要明确比对的对象。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专利而言,有两种可能的做法:一种是针对同一日专利申请或专利,是将其中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与另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进行比较,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同,则认定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也即判断二者是否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应当采用判断要求保护的范围是否相同的判断方式;另一种是针对先后不同日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是将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与在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全部内容进行比较,判断在后申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备新颖性,如果不具备新颖性,则在后申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7.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抓取摆盘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机械夹机构(D)包括固定在机架(1)上部的支架(55),在支架(55)的一面固定有机械夹机构(D)的上下移动系统和左右移动系统,固定在机械夹机构(D)左右移动系统下方的机械夹装置,在支架(55)的另一面固定有机械夹传动系统。

8.按权利要求7所述的自动抓取摆盘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机械夹机构(D)的上下移动系统包括对称安装在支架(55)侧面的直线滑动座(38),安装在直线滑动座(38)内的上下导柱(42),套装在上下导柱(42)上的上下直线轴承(40),固定在上下直线轴承(40)上的连接板(41)。

9.按权利要求7所述的自动抓取摆盘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左右移动系统包括固定在连接板(41)上的左右导柱(58),套装在左右导柱(58)上的左右直线轴承(60),连于左右直线轴承(60)之间的固定板(53)。

10.按权利要求7所述的自动抓取摆盘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机械夹装置包括与固定板(53)相连的连、固定一对齿轮(66)的连接座(56),固定在齿轮(66)两侧的机械夹(57),牵引在齿轮(66)之间的拉簧(61),固定在其中一个齿轮(66)上的刹车线夹(62),固定在支架(55)内侧、一端安装有控制线夹(44)的拉杆(43),连于支架(55)与拉杆(43)之间的拉簧(47),连于刹车线夹(62)及控制线夹(44)之间的刹车线(39)。

11.按权利要求7所述的自动抓取摆盘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机械夹传动系统包括固定在支架(55)下方的拨叉(54)、固定在拨叉(54)上方、同轴固定有感应盘(45)、凸轮(48)、传动带轮(49)及拐臂(63)的凸轮轴(64),穿过拨叉(54)、支架(55)固定在固定板(53)上的滑动轴(65);固定在拨叉(54)及拐臂(63)之间的倒正丝连杆(52),固定在支架(55)右侧上部安装连有带轮(59)的电机(51),连于电机带轮(59)与传动带轮(49)之间的传动带(50)。

12.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抓取摆盘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控制系统包括检测机构和控制部分。

13.按权利要求12所述的自动抓取摆盘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检测机构包括在前后输送支架(2)前部及后部两侧安装的接近传感器(13)及(16),安装在左右输送支架(31)两侧的光纤传感器(30),安装在凸轮轴(64)左端的感应盘(45),安装在支架(55)左侧上的接近传感器(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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