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rtier”商标以及注册证号为第783315号的“卡地亚”商标为驰名商标。
自2000年起,报刊、杂志等媒体对Cartier(卡地亚)品牌进行了报道。2005年至2010年,原告持续性地在《世界服装之苑》《时尚芭莎》《商务周刊》《东方航空》等杂志上展示了多款Cartier(卡地亚)品牌的首饰。2009年
9月5日至2009年11月22日,北京故宫博物院举办了“卡地亚珍宝艺术展”。
被告某陶瓷公司与被告某装饰公司在其网站页面、宣传手册上使用被控侵权标识“卡地亚”“卡地亚KADIYA”,并宣传“卡地亚,是世界珠宝界中最优秀的代表,被誉为‘皇帝的珠宝商、珠宝商的皇帝’,金丝玉玛卡地亚系列产
品以顶级珠宝的品位、高贵、坚贞、永恒作为设计灵魂,全力打造K金砖的KING。”
2010年3月5日,原告在被告章某经营的上海闵行区某陶瓷经营部购买了规格600*600陶瓷砖一片,价格人民币210元(以下币种同)。该经营部开具的发货单及发票上注明“金丝玉玛卡地亚系列红色”等字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3日作出(2010)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某陶瓷公司、某装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核定使用在第14类商品上的“Cartier”“卡地亚”注册商标专用权;二、被告某陶瓷公司、某装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被告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核定使用在第14类商品上的“卡地亚”注册商标专用权;四、被告某陶瓷公司、某装
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50000元;五、被告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六、被告某陶瓷公司、某装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在《中国工商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因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内容须经法院审核,若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中国工商报》上公布判决内容,相关费
用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七、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宣判后,某陶瓷公司、某装饰公司、章某均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日
作出(2011)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第一,综合考虑相关公众对“Cartier”“卡地亚”上述两项注册商标的知晓程度、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商标进行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地理范围以及商标作为驰名商标保护的记录等因素,可以认定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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