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站、宣传手册以及销售凭证上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近似的标识,会吸引公众的注意力,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从而减弱他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使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上述行为构成对他人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将他人驰名品牌与自己的产品相提并论的宣传方式,主观上具有借助他人商誉宣传自己产品并提高自身产品知名度的故意,违反了诚信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网站、宣传手册以及销售凭证上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近似的标识,会吸引公众的注意力,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从而减弱他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使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上述行为构成对他人驰名商标专用权的
侵害。将他人驰名品牌与自己的产品相提并论的宣传方式,主观上具有借助他人商誉宣传自己产品并提高自身产品知名度的故意,违反了诚信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57条、第63条(本案适用的是2001年12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第5项、第56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2条、第17条(本案
适用的是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第20条第1款)
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23号民
事判决(2011年9月23日)
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
(201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