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名具有标识商品及服务来源的属性具有财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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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知识产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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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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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艺名是自然人姓名权在市场经济中的延伸,其与自然人的人格相关,具有人身依附属性;同时如果该艺人长期、持续使用该艺名从事演艺推广活动,使得公众将此艺名与该艺人之间建立起较紧密的联系,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则该艺名还具有财产属性,他人未经许可使用,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混淆行为,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2.在艺人与原演艺公司解约后,艺名与艺人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和财产权益并不当然解除,公司不得允许其他艺人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艺名从事演艺活动,否则即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