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土壤输送机构”技术特征。根据说明书及实施例附图(详见[0007][0015][0021][0024]段、附图4),该技术特征实现的功能是在机具前进时,将土壤输送到土壤分配机构。为实现该功能,土壤输送机构包括输送链从动轴、输送链主动轴;输送链从动轴有两根、其中部设有从动链轮,输送链主动轴设有主动链轮;主动链轮和从动链轮之间的输送链上设有输送链耳,输送链耳上连接带土板。工作时,旋耕机和土壤输送机构同时开始工作,土壤输送机构的输送链主动轴带动土壤输送机构运转工作,带土板将土壤输送到后方的土壤分配机构。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也有实现相同功能的土壤输送机构,其结构与涉案专利不同之处在于:输送链从动轴为一根而非两根,其两端设有不带齿轮的从动轮。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不同没有异议。本院认为,上述不同并不影响被诉侵权产品实现土壤输送功能。即,输送链从动轴不论为整体一根还是分成两根均系配合输送链主动轴构成链传动机构,从动轮不论是否为齿轮均系配合主动链轮以维系链传动机构中链条的传动,从而带动带土板运转,二者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相同的功能,达到相同的效果。并且,因从动轴整体一根为常见结构,链传动机构中亦存在将非齿轮用作从动轮的常见方式,故该种从动轴的改变、从动轮的替换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据此,应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土壤输送机构”技术特征。禹州公司虽主张用不带齿从动轮可以解决链条因挂泥土而造成的易于脱落断裂的问题,属于技术创新,但其所述需克服的技术问题并不必然发生,其亦未提交相关佐证对其主张加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整形镇压限深机构”技术特征。根据说明书及实施例附图(详见[0002][0008][0022][0024]段、图5),该技术特征实现的功能是在机具前进时,对垄沟进行整形镇压,同时对整机的工作深度起到支撑和限制作用。为实现该功能,整形镇压限深机构包括整形限深轮和转动轴,整形限深轮位于修沟防护铲后方,行走在修沟防护铲开出的垄沟中。工作中,整形镇压限深轮对修沟防护铲开出的垄沟进行整形,对垄沟进行镇压,同时对整机的工作深度起到支撑和限制作用。因此,整形镇压限深机构中整形镇压功能的主要作用对象为垄沟。据此,整形镇压限深机构实现其功能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除去其自身结构特征之外还包括其在整机中所处的位置以及整形限深轮的行走位置。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相应机构中的行走轮位于修沟铲两侧,与修沟铲基本平行,其行走位置为垄边而非垄沟,因其未行走在垄沟,对垄沟亦无整形镇压功能。因此,被诉侵权产品行走轮的功能为支撑机具在拖拉机的牵引下行走,与整形镇压限深轮在功能和效果上存有明显区别,被诉侵权产品不具有“整形镇压限深机构”技术特征。洮河公司虽主张涉案专利中所述整形镇压就是轮子滚动行走在垄面或垄边,在行走的同时对雍堆的土壤进行摊平、对土壤的疏松度进行修整,禹州公司仅就行走轮的安装位置进行调整不影响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但其上述主张与说明书有关整形限深轮的工作方式和解决的技术问题的记载明显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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