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措施及使用商業秘密的認定
——(2022)最高法知民終26號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審結一起侵害商業秘密糾紛上訴案件,認定權利人採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被訴侵權人實際使用了商業秘密。
某模具公司向一審法院訴稱,昆山某電子材料公司、蘇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在明知呂某、周某、蔡某系某模具公司前員工的情況下,非法獲取並使用某模具公司的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請求判令:1.昆山某電子材料公司、蘇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呂某、周某、蔡某立即停止侵權行為;2.昆山某電子材料公司、蘇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呂某共同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1000萬元,周某就其中的30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蔡某就其中的10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某模具公司系涉案技術信息獨占許可使用人。某模具公司舉證證明針對該技術信息及經營信息採取了相應的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制定相應的保密制度、與包括呂某、周某、蔡某在內的員工簽署保密協議、採取物理限制措施等。呂某從某模具公司離職後,以其子名義開辦昆山某電子材料公司,又實際控制蘇州某精密模具公司,混同經營,在經營過程中招聘周某、蔡某等某模具公司原員工。2018年6月28日,某模具公司發現昆山某電子材料公司、蘇州某精密模具公司生產、銷售宣稱具有某模具公司模具技術背景的熱流道產品並實際造成某模具公司客戶訂單數量減少,遂向當地市場監管部門舉報。市場監管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委托北京XX知識產權司法鑒定中心就某模具公司主張的涉案技術相關秘密點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具有非公知性。
一審法院認定昆山某電子材料公司、蘇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呂某、周某、蔡某構成侵害某模具公司商業秘密,判決停止侵害,昆山某電子材料公司、蘇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呂某共同賠償某模具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200萬元,其中周某就10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蔡某就5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昆山某電子材料公司、蘇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呂某、周某、蔡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其主張:某模具公司主張的大量尺寸秘密點不具有非公知性,也沒有採取相應的保密措施。昆山某電子材料公司、蘇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實際的生產工藝與某模具公司的生產工藝秘密點完全不同,其最終產品是由案外公司安排生產,昆山某電子材料公司、蘇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呂某、周某、蔡某並未實際使用涉案圖紙;某模具公司在與客戶發生業務的過程中,從未要求客戶對價格等相關信息進行保密,知曉這些經營信息的主體至少包括某模具公司的客戶,而客戶不具有保密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