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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不侵害專利權糾紛中被警告侵權產品的確定
來源: | 作者:advertising-100 | 發布時間: 2024-06-30 | 148 次瀏覽 | 分享到:
確認不侵害專利權糾紛中被警告侵權產品的確定
  ——(2022)最高法知民終1744號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就一起確認不侵害專利權糾紛案作出終審裁定。裁定指出,如果權利人的侵害專利權警告未明確其所指向的具體被警告侵權產品,人民法院可以在被警告人因該警告而受到負面影響的產品範圍內,結合被警告人的訴訟請求,合理確定確認不侵害專利權案件所應審理的具體被警告侵權產品範圍。
  東莞市某電子公司系涉案專利的權利人,本案爭議被警告侵權產品涉及手機檢測門。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東莞市某電子公司向多個案外招標單位發送侵權產品告知函稱,北京某信息公司和廣州某電子公司所生產的手機檢測門仿製了東莞市某電子公司產品,侵害東莞市某電子公司多項涉案專利權,現就上述侵權產品情況予以告知,並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該侵權產品告知函並未明確具體的手機檢測門產品型號。
  為此,北京某信息公司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於2019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北京某信息公司請求確認其生產、銷售的手機檢測門產品(型號BYing-Ljw0088、型號KWS-D6和型號XYD-II)及其系統不侵害東莞市某電子公司擁有的涉案專利權。
  一審中,廣州某電子公司、北京某信息公司分別就型號XYD-II產品及型號KWS-D6產品進行公證證據保全,公證處分別出具了第16404號公證書和第01182號公證書。一審現場勘驗時,東莞市某電子公司明確侵權產品告知函僅指北京某信息公司和廣州某電子公司生產銷售的、型號為XYD-II的手機檢測門。同時,第16404號公證書中的型號為XYD-II產品實物因保管不善而丟失。為此,廣州某電子公司再次就型號XYD-II產品進行公證證據保全,公證處出具第16318號公證書。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審理範圍應為型號為XYD-II的手機檢測門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北京某信息公司關於其他產品的訴訟請求不應在本案中予以處理。同時,鑒於在先公證封存的型號為XYD-II的產品實物因保管不善而丟失,雖經再次公證封存了同一款產品,但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該產品與第16404號公證書中的產品具有同一性,東莞市某電子公司亦明確表示不同意以再次公證封存的產品與涉案專利進行侵權比對,因此在缺乏產品實物進行技術特徵比對的情況下,現有證據無法認定型號為XYD-II的手機檢測門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北京某信息公司的訴訟請求。北京某信息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