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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专利权属纠纷案件的胜诉判决
来源: | 作者:知识产权律师 | 发布时间: 2024-08-22 | 744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专利权属纠纷,该种类型的专利权权属纠纷,一般首先应由原告举证证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来源于其在先完成的技术方案,特别是其对涉案专利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并且被告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能够获知该技术方案。如果被告主张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系其研发所得或有其他来源,应当提出反证。如果被告主张涉案专利系在来源于原告的技术方案基础上作出的改进,则应说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与原告技术方案的区别,并就其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进行证明或合理的说明。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针对上述内容提交的证据进行综合评判,确定专利权归属。
北京某科技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李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事实和理由为:(一)李某的设计图纸未体现涉案专利的实质性特点。1.李某的设计图纸对部件名称、连接方式、传动方式、动力配置、设备匹配、运动原理等关键问题均未予以说明,也没有体现进纸和收纸的结构、位置以及叼牙滚筒和走纸滚筒的传动、匹配等技术特征。2.以圆筒滚动的方式传送纸张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李某未证明其设计图纸具有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二)根据李某与赵某的聊天记录,李某的设计图纸仅是理论构思,不是具有实用性的完整技术方案。1.2019年8月28日,李某向赵某发送设计图纸后,赵某后续仍给李某发送相关技术资料参考,并催促其尽快开始实质性设计。2.李某发送给赵某的两份合作协议约定李某的合同义务是完成双面打印方案的整体设计,双方最终未签订协议,表明李某并未开始实质性的研发设计工作。
潍坊某设备公司辩称:同意北京某科技公司的意见。
赵某述称:2019年,北京某科技公司与包括潍坊某印刷公司在内的四家公司进行了接洽,由于潍坊某印刷公司的张某某提出了较为完整的技术方案,北京某科技公司选择了与潍坊某印刷公司合作。
张某某述称:(一)张某某对涉案专利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是涉案专利的实际发明人。(二)涉案专利系北京某科技公司委托潍坊某印刷公司研发的,张某某是潍坊某印刷公司的工作人员,涉案专利属于职务发明,故专利权应属于潍坊某印刷公司,潍坊某印刷公司已就此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二审中,北京某科技公司补充提交了六组证据:
第一组证据:产品视频。拟证明涉案专利产品的实物及运行状态,张某某给涉案专利产品进行工装调试的情况,以及涉案专利产品销售给客户后的使用状态。
第二组证据:涉案专利产品全套设计图纸。第一版设计图纸(其上记载的时间为2019年12月2日),拟证明潍坊某印刷公司对涉案专利技术方案进行了设计,经过不断验证、研发实验后,于2020年3月1日做出了第一台样机,验证了发明内容可以实施;第二版设计图纸(其上记载的时间为2020年8月9日)、第三版设计图纸(其上记载的时间为2020年12月8日),拟共同证明潍坊某印刷公司在样机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设计,解决了相关技术问题。
第三组证据:工业品买卖合同。拟证明北京某科技公司和潍坊某印刷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签订合同,定做了第一台涉案专利产品样机,合同总价为121000元。
第四组证据:赵某与张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2020年初赵某与张某某就关于涉案专利产品研发设计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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