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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专利权属纠纷案件的胜诉判决
来源: | 作者:知识产权律师 | 发布时间: 2024-08-22 | 744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专利权属纠纷,该种类型的专利权权属纠纷,一般首先应由原告举证证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来源于其在先完成的技术方案,特别是其对涉案专利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并且被告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能够获知该技术方案。如果被告主张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系其研发所得或有其他来源,应当提出反证。如果被告主张涉案专利系在来源于原告的技术方案基础上作出的改进,则应说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与原告技术方案的区别,并就其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进行证明或合理的说明。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针对上述内容提交的证据进行综合评判,确定专利权归属。
第五组证据:杨海波与张某某的聊天记录,拟证明北京某科技公司的工程师杨海波与张某某在申请涉案专利后仍在对产品设计细节完善进行讨论。
第六组证据:天眼查app截屏,拟证明潍坊某印刷公司的工商信息。
李某质证意见为:以法院对证据的认定意见为准。
潍坊某设备公司质证意见为:同意北京某科技公司的意见。
赵某质证意见为:认可北京某科技公司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
张某某质证意见为:认可北京某科技公司提交的有关张某某的证据。
本院认证意见为:第一组证据系涉案专利产品的相关视频,无法确认视频的形成时间,与涉案专利的研发过程无关,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对于第二组证据,北京某科技公司未提交相关设计图的原始载体,无法确认相关图纸的形成时间,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第三组证据工业品买卖合同所载内容未体现相关设备的具体设计方案,对其关联性不予确认。第四、五组证据系微信聊天记录,张某某认可其真实性,本院对两组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聊天内容未体现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对其关联性不予确认。对第六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关联性不予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
涉案专利共有6项权利要求,具体为:
“1.一种基于叼牙滚筒的单张纸双面走纸结构,包括机架(10)、堆叠收纸结构(106)和进纸结构(143),所述进纸机构(143)的安装架设置在堆叠收纸机构(106)安装架的上方,所述堆叠收纸机构(106)和进纸机构(143)位于机架(10)一侧,其特征在于,所述机架(10)上设有支撑架(100),所述支撑架(100)上安装有双面走纸机构和动力机构,所述双面走纸机构包括正面喷印叼牙滚筒(116)、背面喷印叼牙滚筒(108)和纸张走纸机构,所述正面喷印叼牙滚筒(116)安装在支撑架(100)上端,所述背面喷印叼牙滚筒(108)安装在支撑架(100)下端,所述纸张走纸机构位于正面喷印叼牙滚筒(116)和背面喷印叼牙滚筒(108)之间,所述动力机构带动正面喷印叼牙滚筒(116)、背面喷印叼牙滚筒(108)和纸张走纸机构转动,所述正面喷印叼牙滚筒(116)为逆时针转动,所述背面喷印叼牙滚筒(108)为顺时针转动,所述纸张走纸机构由多组走纸滚筒组成,且走纸滚筒的数量为多数个,且数量至少大于等于一个。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基于叼牙滚筒的单张纸双面走纸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动力机构包括变频电机、齿轮和方向转换齿轮盘(15),所述正面喷印叼牙滚筒(116)和背面喷印叼牙滚筒(108)以及纸张走纸机构的走纸滚筒端部均安装有齿轮,且齿轮之间相互啮合,所述变频电机的输出轴与方向转换齿轮盘(15)连接,所述方向转换齿轮盘(15)与正面喷印叼牙滚筒(116)上的齿轮啮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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