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属纠纷,该种类型的专利权权属纠纷,一般首先应由原告举证证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来源于其在先完成的技术方案,特别是其对涉案专利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并且被告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能够获知该技术方案。如果被告主张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系其研发所得或有其他来源,应当提出反证。如果被告主张涉案专利系在来源于原告的技术方案基础上作出的改进,则应说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与原告技术方案的区别,并就其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进行证明或合理的说明。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针对上述内容提交的证据进行综合评判,确定专利权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41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男,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东,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波,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潍坊某设备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柯南,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凌男,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赵某某,男,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一审第三人:张某某,男,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大江,北京国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潍坊某设备公司、北京某科技公司及一审第三人赵某、张某某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的(2021)鲁02知民初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2年3月31日、2022年5月11日、2023年8月24日三次询问当事人。上诉人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东、被上诉人北京某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乐柯南到庭参加三次询问,李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波到庭参加第一次询问,一审第三人赵某、张某某到庭参加第二、三次询问,一审第三人张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大江到庭参加第二次询问。被上诉人潍坊某设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李某起诉请求:1.确认李某是专利号为20202043XXXX.X、名称为“一种基于叼牙滚筒的单张纸双面走纸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2.案件受理费由潍坊某设备公司、北京某科技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为:李某与北京某科技公司具有长期的业务合作关系。2019年8月28日,李某应北京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的要求,将其设计的“单到单双面单色喷墨印刷机”技术方案通过微信发送给赵某,并向赵某介绍了该技术方案。赵某同意与李某合作开发数码喷墨印刷机,并要求李某寻找设备生产厂家合作。李某找到潍坊某机械公司,后借用上海某科技公司名义起草了两份合作协议。2019年10月2日,李某将两份协议通过微信发送给赵某。2019年10月3日,李某与潍坊某机械公司在协议上签字盖章并交给赵某,赵某未当场签署协议。2021年年初,李某发现北京某科技公司申请了涉案专利并获得授权,专利权人为北京某科技公司,发明人为赵某、张某某。2021年6月4日,北京某科技公司将涉案专利权转到潍坊某设备公司名下。涉案专利的说明书附图与李某发送给赵某的设计图纸完全相同,采用的是李某的技术方案,李某对涉案专利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应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