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办号:190730150549877、190730153735694,视频保全时间2019年7月30日14时至15时。
3.申办号:190801091813338、190801092001842、190801092109424、190801092205985、190801092314137、190801092932732,拍摄时间均在2019年8月1日9时。
上述保全的电子数据显示有如下内容:网站http://m.yuanchukj.com中展示有YC-M300A型号的面条机;天津卫视“创业中国人”栏目视频中介绍了“作为元厨科技的明星产品”的“全自动智能面条机”,面条机上显示有“YC-M300A”和“元厨科技”字样。
2019年8月7日,万杰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战杰向河南省新郑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同日上午,公证员冯某,4、公证处工作人员陈甜甜在公证处311室,对王战杰的OPPO手机进行检查后,使用“录屏大师”进行录屏。打开“微信”APP,进入“我”与微信昵称为“元厨科技刘淑敏”的聊天记录页面,查看其个人主页,显示其微信号为YC181××××4680,查看并浏览其朋友圈发布的内容,返回“我”与“元厨科技刘淑敏”的聊天记录页面,查看该手机页面上显示的自2019年4月2日至2019年5月14日的全部聊天内容,点击播放相关聊天语音和视频,并将聊天图片保存至手机。返回至微信主界面,搜索“元厨智能科技”公众号,进入该公众号页面,依次点击“产品详情”、“二代面条机”,查看元厨智能科技于2018年12月17日发布的文章,并将文章中发布的图片保存至手机,依次查看浏览“产品资讯”、“关于元厨”、“企业简介”、“产品中心”页面内容,搜索“元厨科技”后浏览相关页面。2019年8月21日,河南省新郑市公证处出具(2019)豫郑新证内经字第611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予以证实,后附公证保存图片12张及刻录光盘1张。图片显示有《元厨科技全自动智能鲜面条机购销合同》一份及YC-M300A全自动智能鲜面条机一台、中通快递邮寄单一份。该合同约定,客户王富康向元厨公司购买YC-M300A全自动智能面条机一台,总价59800元,合同中元厨公司的热线电话为137××××9303,售后热线为4001858658。上述面条机通过中通快递邮寄给王富康。
万杰公司当庭提交被诉侵权产品,拆除外包装纸箱后,内有全自动智能面条机一台,封存完好。产品正面左侧标有“YC-M300A”字样,产品正面右侧有条状面板,面板下部标有“元厨科技”及其图形标识、“4001858658”字样,产品后面右下角有一标牌,标牌上显示“全自动智能面条机型号:YC-M300A外形尺寸:759L×374W×700H生产日期:2019年5月3日编号:YC-M300A-0105元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网址:http://yuanchukj.1688.com销售电话:137××××9303服务电话:4001858658”字样。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东路96号招银大厦2号楼 10层。
热线:0371-56577157 15890686728(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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