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日申請的發明專利與實用新型專利的銜接保護
——(2020)最高法知民終1738號
【裁判要旨】
申請人就同樣的發明創造於同日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和發明專利,在獲得實用新型專利授權後,為取得發明專利授權而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其就他人在實用新型專利授權日至發明專利授權日期間未經許可實施專利技術方案的行為,可以循以下途徑請求救濟:一是對於實用新型專利授權日至發明專利申請公佈日期間未經許可實施專利技術方案的行為,可以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為由請求救濟;二是對於發明專利申請公佈日至授權日期間未經許可實施專利技術方案的行為,可選擇以支付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使用費或者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為由請求救濟。
【關鍵詞】
發明 實用新型 同日申請 侵權 臨時保護期使用費 銜接保護
【基本案情】
在上訴人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新公司)與被上訴人北京新能正源智能裝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能正源公司)等侵害專利權糾紛案中,涉及新能正源公司同日申請並獲得授權的專利號為201720132080.5、名稱為“用於拱架的弔裝夾具、抓手機構和拱架台車”的實用新型專利和專利號為201710078689.3、名稱為“用於拱架的弔裝夾具、抓手機構和拱架台車”的發明專利。新能正源公司在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內取得侵權證據,並在發明專利授權公告後向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提起訴訟,主張五新公司製造、銷售的拱架安裝車侵害其涉案專利權,請求判令停止侵害並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108餘萬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五新公司停止侵害並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100萬元。五新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於2022年11月2日判決改判五新公司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維權合理開支8萬餘元。
【裁判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專利法允許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是為了全面保障發明創造申請人的權益,故不能因為發明專利申請獲得授權而否定申請人此前依據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所獲得的利益。
申請人就同樣的發明創造於同日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和發明專利,在獲得實用新型專利授權後為取得發明專利授權而聲明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此種情形下,就他人在實用新型專利授權日至發明專利授權日期間未經許可實施專利技術方案的行為,專利權人可循以下途徑請求公力救濟:一是對於實用新型專利授權日至發明專利申請公佈日期間未經許可實施專利技術方案的行為,可以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為由請求救濟;二是對於發明專利申請公佈日至授權日期間未經許可實施專利技術方案的行為,可以支付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為由請求救濟,亦可以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為由請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