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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专用权胜诉判决书
来源: | 作者:知识产权律师 | 发布时间: 2024-08-24 | 7773 次浏览 | 分享到:
商标专用权及第3864004号“”商标使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漯河市新卫龙食品有限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卫龙”文字,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企业名称登记;
三、被告漯河市新卫龙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卫龙”“卫龙素食经典”字样并与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相似的商品包装、装潢;
三、被告漯河市新卫龙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八万元;
四、驳回原告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漯河市新卫龙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钱红军
代理审判员  张永杰
代理审判员  赵自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彩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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