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将知识产权“维权”作为赚取利润的手段和工具,将“诉讼”作为牟利的途径,不仅不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宗旨,也不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同时亦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司法资源,此种行为不应予以鼓励和提倡。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纳益其尔系韩国注册法人,该法人享有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NATUREREPUBLIC”,注册有效期限为2013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有香水、化妆洗液、化妆品等。第9481384号注册商标“纳益其尔”由案外人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纳益其尔公司)依法享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2年6月7日至2022年6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有香水、化妆品等。2018年1月1日,北京纳益其尔公司与纳益其尔签订《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合同》,许可纳益其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排他性使用其享有的第9481384号注册商标“纳益其尔”,许可使用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5日。
2019年7月18日,纳益其尔授权北京纳益其尔公司就对中国大陆境内发生的侵害纳益其尔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北京纳益其尔公司将上述权利转委托给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印杰于2019年7月23日到位于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街的一家名为“华洋”的商店,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以普通消费者身份使用手机支付宝付款功能购买了标识有“NATUREREPUBLIC”的纳益其尔芦荟舒缓保湿凝胶一盒,交易金额25元,取得机打购物小票一张。上述购买过程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公证员毛某及公证人员胡剑锋全程监督,予以证据保全,并于2019年9月11日出具(2019)冀石国证民字第5247号公证书。众妆公司在本案中承认华洋专营店售卖的被诉侵权商品由其供货。
一审法院判决:1.华洋专营店立即停止许诺销售或销售并销毁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众妆公司立即停止许诺销售或销售并销毁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3.华洋专营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纳益其尔经济损失7000元(含合理开支);4.众妆公司对华洋专营店所负前款确定的损失赔偿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驳回纳益其尔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华洋专营店负担。
华洋专营店、众妆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华洋专营店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纳益其尔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并由纳益其尔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众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纳益其尔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3.由纳益其尔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