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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维权不能以盈利为目的
来源: | 作者:advertising-100 | 发布时间: 2024-09-06 | 7204 次浏览 | 分享到:
如果将知识产权“维权”作为赚取利润的手段和工具,将“诉讼”作为牟利的途径,不仅不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宗旨,也不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同时亦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司法资源,此种行为不应予以鼓励和提倡。
(二)关于二审法院未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是否违反诉讼程序的问题
众妆公司主张本案应当追加冠美公司、一品妆公司为被告,二审法院未予追加,导致案件关键事实未查清。经审查,众妆公司的上游商家冠美公司以及冠美公司的上游商家一品妆公司并非本案必要的共同被告,二审法院未支持众妆公司关于追加上述当事人的请求,并无不当。众妆公司的相应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众妆公司的部分再审申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其余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予以驳回。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冀知民终118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4知民初15号民事判决;
三、天津众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及邯郸市复兴区华洋化妆品专营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侵害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四、驳回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600元,天津众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区华洋化妆品专营店各负担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晏 景
审 判 员  李 丽
审 判 员  马秀荣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曹佳音
书 记 员  彭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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