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杰公司辩称:(一)原审庭审中当场拆封,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的轴体中间有孔,是空心的,而非元厨公司上诉所称轴体为实心。关于搅拌叶片和推送叶片是否均匀分布的问题,涉案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不均匀”是指搅拌叶片、推送叶片之间的间隔不均等。被诉侵权产品图片可以明显看出,符合间隔距离不等的特征。被诉侵权产品图片和涉案专利附图的图片是明显一致的。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搅拌叶片和推送叶片不均匀间隔分布在轴体外周围表面的技术特征。(二)关于先用权抗辩的问题。先用权抗辩的主体必须是元厨公司自身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实施了制造、使用行为。元厨公司所提供的证据是其他公司的制造或使用行为,元厨公司成立的时间晚于其所提供的相关证据的形成时间,在其尚未成立时也就不存在制造、使用行为,因而不符合先用权抗辩的主体条件。(三)关于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抗辩。元厨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得出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已经被公开的结论。元厨公司提起的涉案专利无效审查程序也确认涉案专利具有创造性,其所提供的有关现有技术的证据不能否定涉案专利的创造性。(四)关于赔偿数额。从万杰公司提供的证据看,元厨公司对涉案产品进行了大规模的生产和销售,多次参加相关的展会,在网站上发布了相关的销售业绩,侵权持续时间比较长,原审法院酌定赔偿60万元是合理的。
万杰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受理,万杰公司起诉请求:(一)元厨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万杰公司名称为“一种小型鲜面条制售机的和面及输送装置混合器外筒”(专利号:ZL201610177543.X)、“一种小型鲜面条制售机的和面及输送装置混合器轴”(专利号:ZL201620238772.3)、“一种小型鲜面条制售机的和面及输送装置”(专利号:ZL201620238842.5)和“一种小型鲜面条制售机”(专利号:ZL201620238843.X)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二)元厨公司赔偿万杰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三)元厨公司赔偿万杰公司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0万元;(四)本案诉讼费由元厨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万杰公司为一家食品机械研发、生产与销售的企业,每年投入大量研发费用,获得了多项专利授权。与本案相关的四个专利处于合法有效期内,专利产品市场化后,深得广大用户的好评和信赖。经调查发现,元厨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全自动智能面条机”使用了万杰公司的专利技术方案,落入了涉案四项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万杰公司通过元厨公司网站获取元厨公司的联系信息,从元厨公司处订购一台涉案产品,元厨公司通过物流运输方式向万杰公司交付涉案产品。万杰公司委托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元厨公司制造的被诉侵权产品在郑州市金水区郑州国际会展中心进行许诺销售,在鹤壁、淇县也有使用。同时,元厨公司在其网站、微信号和以在各地参展的方式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对元厨公司的上述行为,万杰公司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元厨公司未经万杰公司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上述行为,已经构成对万杰公司专利权的侵犯,严重损害了万杰公司的市场份额,给万杰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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