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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专利侵权二审维持判决
来源: | 作者:知识产权律师 | 发布时间: 2024-09-19 | 9786 次浏览 | 分享到:

元厨公司原审辩称:元厨公司没有侵害万杰公司的专利权,请求驳回万杰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万杰公司取得专利权之前,元厨公司已与韩国相关公司合作,获得韩国公司的授权,利用其技术生产制造面条机,依法不属于侵犯万杰公司专利权的行为。此后元厨公司一直生产此类面条机,并在原技术基础上进行相应的改进升级,型号为yc-300。(二)元厨公司取得了有关生产制造面条机技术的专利权,利用这些专利技术进行面条机的生产制造不属于侵权。元厨公司于2016年、2017年先后在韩国面条机技术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改进,获得了有关生产制造面条机技术的专利权,元厨公司利用自己的专利技术生产制造面条机,没有侵犯万杰公司涉案专利的行为。(三)虽有公证书为证,但被诉侵权产品与元厨公司生产的产品区别较大,万杰公司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是元厨公司生产的。因被诉侵权产品并非元厨公司生产的产品,故不发表比对意见,也不认可比对过程。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诉讼双方的基本情况

河南万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10日成立,注册资本799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研发、生产与销售及租赁智能食品机械、炊事机械、厨房设备等。2017年3月7日,河南万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万杰公司。

元厨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成立,注册资本3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承办展览展示;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家用电器等。

(二)涉案专利的情况

1.万杰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申请“一种小型鲜面条制售机的和面及输送装置混合器外筒”发明专利,2017年7月28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610177543.X,专利权人为万杰公司,2020年5月11日缴纳专利年费360元。万杰公司在本案中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即一种小型鲜面条制售机的和面及输送装置混合器外筒,适用于一种小型鲜面条制售机,所述的小型鲜面条制售机包括落面装置,和面及输送装置,压面装置,切面装置,接面装置,机架,控制系统,护罩,动力及传动装置;所述的落面装置安装在机架上端,与和面及输送装置连通;所述的和面及输送装置安装在机架上,位于落面装置的下方,一端与落面装置和供水控制器连接,另一端与压面装置衔接;所述的和面及输送装置与动力及传动装置连接;所述的压面装置安装在机架上,位于和面及输送装置一端下方;所述的压面装置出口与切面装置相衔接;所述的切面装置安装在机架上,位于压面装置的下方;所述的切面装置下方与接面装置相对应;所述的切面装置能够实现快速不停机更换适用于不同规格面条的切面装置;所述的接面装置安装在机架上,位于切面装置的下方;所述的机架包括地脚,支架和安装各种功能部件的安装架;所述的机架的总体尺寸应当保证总体安装后整机外形尺寸不大于800×800×400毫米;所述的控制系统安装在机架上,能够投币控制或者刷卡控制或者网络支付或者实现远程无线控制整机的运行;所述的护罩安装在机架上,位于机架的外围;所述的动力及传动装置安装在机架上,与控制系统和各个功能部件的动力输入元件连接;其特征在于:包括筒体,锁紧装置,卡口,进面孔,进水孔;所述的筒体为圆柱形空腔体;所述的锁紧装置设置在筒体内侧位于卡口一端筒体内壁上;所述的卡口设置在筒体一端的端面上;所述的进面孔设置在筒体外圆周上,为通孔;所述的进水孔设置在筒体外圆周上,为通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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