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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专用权胜诉判决书
来源: | 作者:知识产权律师 | 发布时间: 2024-08-24 | 7769 次浏览 | 分享到:
商标专用权及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包含维权的合理开支及律师费);2、新卫龙公司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3、被告司章记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平平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
第一组:1、原告公司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副本;2、原告第3864004号商标注册证、商标档案及受让许可证明;3、第8510732号商标注册证、商标档案;4、第5589695、6334241、6650818、6650819号商标注册证、商标档案;5、第8510733号商标注册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6、第6650817号商标注册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该组证据拟证明原告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及原告合法拥有的八个注册商标证。
被告漯河新卫龙公司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核定3008、3009范围有异议,并认为第5589695号、6334241号、6650818号商标注册证与本案无关。
第二组:7、2009年11月27日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铁东分局证明一份;8、2009年11月27日漯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查中心证明一份;9、2006年10月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河南省品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联合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10、2007年11月19日河南省工商管理局联合河南省商标协会颁发的河南省著名商标证书一份;11、2010年12月28日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河南省著名商标证书一份;12、2005年原告文明单位荣誉证书;13、2007年3月15日河南省质量监督检验院颁发的“质量服务诚信”荣誉证书一份;14、2007年3月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漯河市合同信用管理协会联合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证书一份;15、2008年3月中国质量报河南质量信息中心颁发的“全国产品质量稳定合格企业”荣誉证书;16、2009年3月漯河市市委和漯河市政府联合颁发的市级文明单位证书;17、2009年12月22日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一份;18、2009年6月河南省电视台颁发的“上榜品牌证书”一份;19、2010年赵薇、杨幂代言原告产品宣传图片。拟证明原告从公司成立时起,一直生产、销售卫龙品牌食品,并且卫龙品牌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被告新卫龙公司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所有的荣誉证书不能证明原告是知名产品,赵薇、杨幂代言的是馋嘴猴豆干,并非所有产品,因此第二组证据与本案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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