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新卫龙公司提供以下证据:
第一组:漯河市新卫龙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证明新卫龙公司的字号是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组:第6823120号商标注册证,证明新卫龙公司享有“平平”在使用类别第30类的商标专用权,商标处于有效期内。
第三组:第7401119号商标注册证,证明新卫龙公司享有“平平”在使用类别第29类的商标专用权,商标处于有效期内。
第四组:第7401118号商标注册证,证明新卫龙公司享有“平平”在使用类别第32类的商标专用权,商标处于有效期内。
第五组:第7415253号商标注册证,证明新卫龙公司享有“平平”在使用类别第16类的商标专用权,商标处于有效期内。
第六组:第7415254号商标注册证,证明新卫龙公司享有“平平”在使用类别第16类的商标专用权,商标处于有效期内。
第七组:第1767790号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证明新卫龙公司生产的平平面筋包装箱拥有外观设计专利,其包装并不侵犯原告外观专利。
第八组:第1840340号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证明新卫龙公司生产的平平素食包装袋拥有外观设计专利,其包装并不侵犯原告外观专利。
第九组:受理号为11524001号受理通知书,证明新卫龙公司已经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平平卫龙园”商标。
第十组:受理号为11524001号、12354639号受理通知书,证明新卫龙公司已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在商品分类第29、30类上的“平平卫龙园”商标。
第十一组:受理号为12749455号受理通知书,证明新卫龙公司已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在商品分类第30类上的“平平”商标。
第十二组:受理号为12863454号受理通知书,证明新卫龙公司已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在商品分类第30类上的“新卫龙园”商标。
第十三组:2012年新卫龙公司河南食品行业知名品牌证书,证明新卫龙公司“平平”产品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第十四组:2013年新卫龙公司河南食品安全生产领域重点示范单位荣誉证书。证明新卫龙公司“平平”产品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第十五组:漯河新卫龙食品公司与河南中视信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品牌直通车”合作协议,广告费收据、河南中视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新卫龙公司2011年起即与中国网络电视台合作进行品牌推广,新卫龙公司产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第十六组:漯河新卫龙食品公司与河南铭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易查无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作协议、广告费收据、发票、河南铭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新卫龙公司2013年投入资金进行网络推广,新卫龙公司产品具有一定知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