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驳回万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元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0元,由元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500元,由万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焦 彦
审判员 钱建国
审判员 魏 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潘召勇
书记员韩丰
裁判要点
案 号 | (2020)最高法知民终1300号 | |
案 由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 |
合 议 庭 | 审判长:焦 彦 审判员:钱建国、魏 磊 | |
法官助理:潘召勇 | 书记员:韩 丰 | |
裁判日期 | 2020年12月9日 | |
涉案专利 | 一种小型鲜面条制售机的和面及输送装置混合器轴(专利号为ZL201620238772.3) | |
关 键 词 |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先用权抗辩;现有技术抗辩 | |
当 事 人 | 上诉人(原审被告):元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知民初10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元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许诺销售、销售侵害万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ZL201620238772.3号“一种小型鲜面条制售机的和面及输送装置混合器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二、驳回万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ZL201610177543.X号“一种小型鲜面条制售机的和面及输送装置混合器外筒”、ZL201620238842.5号“一种小型鲜面条制售机的和面及输送装置”、ZL201620238843.X号“一种小型鲜面条制售机”专利技术方案的起诉; 三、变更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知民初109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元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万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50000元; 四、驳回元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原判主文: 一、被告元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许诺销售、销售侵害原告万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ZL201610177543.X号“一种小型鲜面条制售机的和面及输送装置混合器外筒”、ZL201620238772.3号“一种小型鲜面条制售机的和面及输送装置混合器轴”、ZL201620238842.5号“一种小型鲜面条制售机的和面及输送装置”、ZL201620238843.X号“一种小型鲜面条制售机”专利权的产品; 二、被告元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万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600000元; 三、驳回原告万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 | |
法律问题 | 1.先用权抗辩成立的主体要件 2.现有技术抗辩的判定方法 | |
裁判观点 | 1.先用权抗辩需满足抗辩主体为先用权人的主体要件。 2.判定现有技术抗辩能否成立,需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作为参照,确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被指控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并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公开了与之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 | |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 ||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东路96号招银大厦2号楼 10层。
热线:0371-56577157 15890686728(张律师)
邮箱:zcblawyer@163.com
网址:htt://www.hnipd.com
关于我们
新闻资讯
专业领域
友情
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