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二)元厨公司的先用权抗辩是否成立;(三)元厨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四)如果侵权,判赔数额如何确定。
(一)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本案中,鉴于万杰公司享有专利权的专利号为201620238842.5、201620238843.X、201610177543.X的三个专利已被宣告全部无效,本院二审仅针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被维持有效的201620238772.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予以评述。具体而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具有“所述搅拌叶片和所述推送叶片在轴体外圆周的分布间隔不均匀”和“所述轴体为空心圆柱体”的技术特征系双方争议的核心。对此,本院评述如下:
第一,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具有“所述搅拌叶片和所述推送叶片在轴体外圆周的分布间隔不均匀”的技术特征,关键在于对于搅拌叶片和推送叶片在轴体外圆周的分布间隔“不均匀”的理解。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036]段记载,“本例中采用搅拌叶片253和推送叶片254在轴体外圆周的轴心线方向的分布间隔是不均匀的,其作用是根据和面的程度不同,两种叶片对和面的作用力和方向有所不同,使得和出来的面口味更好,同时也有利于和好的面的顺利输送”。据此,分布“不均匀”应当理解为同一个轴心线方向上的推送叶片与相邻搅拌叶片表面间的距离是不等的,或一个轴心线方向上的两个推送叶片与另一个轴心线方向上的两个推送叶片之间的距离是不等的。原审法院对此进行了现场比对,本院二审庭审后,也调取了被诉侵权产品的混合器轴,经比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有“所述搅拌叶片和所述推送叶片在轴体外圆周的分布间隔不均匀”的技术特征。
第二,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具有“所述轴体为空心圆柱体”的技术特征,经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轴心部分,在两端部有部分空心,中间部分为实心结构。但,鉴于该轴体在使用时,两端均用端盖密封,混合器轴本身的功能在于其轴体表面的推送叶片、搅拌叶片及推送装置能够协同作用,完成搅拌和面功能,其轴体为空心或实心,仅对轴体重量产生影响,而不影响到该部件的实际功能。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圆柱体形状的轴体做成实心结构还是空心结构,系可以依据实际制作需要进行常规选择的设计方案。因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有与“所述轴体为空心圆柱体”相等同的技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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